上述現象並不是職場性別歧視的全部。日本企業在《均等法》生效之前就找好了空子,那就是把職位分成“綜合職”和“一般職”的“職務類別人事管理製度”[24]。綜合職就是那種包含外派、調崗和出差的傳統線性崗位。這隻不過是把此前的“男性職種”和“女性職種”換個說法罷了。招聘時雖然沒寫“僅限男性”,因而不屬於性別歧視,但這顯然隻是場麵話而已。
職務類別人事管理製度是企業為了盡量規避《均等法》的影響而發明的一種狡猾的手段。拜這個製度所賜,對於企業來說,有沒有《均等法》區別不大。在新自由主義下的勞資談判中,雇主一方總是能夠閃轉騰挪,和勞動者巧妙周旋。
職務類別人事管理製度的巧妙之處在於,如果要以職場性別歧視的理由進行投訴,那麽當初錄用的條件必須與他人一致。隻有在相同的條件下被雇用,但由於性別而被區別對待,那才叫性別歧視。如果招聘的職務類別一開始就不同,那麽有不同的待遇也是自然而然。
說起來,我還記得當初國會通過《均等法》時的事情,那真是一段苦澀的回憶。那時,我在一所女子短期大學[25]任教。在女性學的課堂上,我說:“各位,昨天《男女雇傭機會均等法》在國會通過啦!”但緊接著,我就不得不說:“不過對於大家來說,倒是關係不大……”
這是因為,隻有教育背景相同、錄用的職務類別相同,才能要求待遇相同。實際上,上短大的往往是女生。這些短大的女畢業生的教育背景一開始就與男性不同,就不能指望擁有和男性一樣的待遇。在本科畢業的男性被錄用為綜合職員工的職場上,這些女性短大畢業生隻能被錄用為一般職員工,做一些輔助性業務。
我有一位女性朋友,她就是短大畢業生。在一家大型商業公司工作了十年後,她主動向公司表示,希望嚐試新的業務,願意自費參加隻有男員工才能參與的培訓。結果,她的男性上司告訴她:“雖然不知道你是怎麽考慮的,但我們公司沒指望你再進步了呀……”這位朋友聽完這話,除了心灰意冷、就此沉淪,還能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