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捕逃人是清初滿洲貴族推行的另一項惡政。盡管它引起漢族官民的激烈反對,清廷統治者為維護滿洲利益卻頑固地堅持,成為朝野關注的一個重大問題。逃人問題的出現由來已久。明朝末年清軍在遼東和深入畿輔、山東等地的多次戰役中,俘獲了大批漢民,他們被分賞給旗下充當奴仆。僅崇禎十一年冬至十二年春,清軍在畿輔、山東一帶就掠去漢民四十六萬二千三百餘人[51];崇禎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軍再次深入畿輔、山東,“俘獲人民三十六萬九千名口”[52]。入關以前,清軍先後俘掠的漢族人口至少在一百萬以上。當時就有不少人忍受不了虐待和思鄉之苦,尋機逃亡,清軍入關以後,在征戰過程中又掠得大批人口[53],加上圈地和投充被抑逼為奴的人數激增,滿洲八旗貴族和兵丁一般不從事社會生產,他們侵占的莊園和家內勞動都是以落後的奴隸製強迫旗下奴仆承種、服役。被驅迫為奴的漢人本身既過著毫無自由的牛馬生活,子孫也被稱為家生子兒難以擺脫世代受奴役的命運。他們之中一部分人因走投無路而悲憤自盡,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歲以自盡報部者不下二千人”[54],康熙帝也說:“必因家主責治過嚴,難以度日,情極勢迫使然。”[55]而更多的人則走上了逃亡之路,其中不少是在戰爭中被掠為奴的漢人,思家心切,盼望有朝一日能掙脫枷鎖,同家鄉親人團聚。於是,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在清前期華北等地愈演愈烈。順治三年五月,多爾袞在諭兵部時說:“隻此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56]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直接影響到滿洲各級人等的“生計”。清廷為維護滿人利益和自身統治,嚴厲地推行“緝捕逃人法”。
“捉拿逃人一款,乃清朝第一急務。”[57]朝廷專門設立兵部督捕侍郎負責追捕審理,地方官也以緝捕逃人作為考績的重要標準。由於“逃人”是滿人的勞動力,滿人自然不願意自己的“財產”蒙受損失,由滿洲貴族製定的緝捕逃人條例的特點是薄懲逃人,重治窩主。“新朝立法重逃人,窩隱之家禍切身。”[58]漢族官僚以立法不公平連篇累牘地上疏爭執,逃人法屢次變更。大致而言,奴仆一次、二次逃亡處以鞭笞後發回原主,三次逃亡處以絞刑;收留逃人的窩主則由處斬籍沒“減為鞭笞”,不久又從重處治,“有隱匿逃人者斬,其鄰佑及十家長、百家長不行舉首,地方官不能覺察者,俱為連坐”。順治六年又改為“隱匿逃人者免死,流徙”[59];後來因為逃亡者有增無已,在滿洲貴族紛紛告計下又嚴懲窩藏,“逃人三次始絞,而窩主一次即斬,又將鄰佑流徙”[60]。到順治十四年已出現“曆來秋決重犯,半屬窩逃”;順治皇帝也覺“於心不忍”,再次放寬為“將窩逃之人,麵上刺窩逃字樣,並家產人口發旗下窮兵為奴”[61]。緝捕逃人法的屢經變更,從一個側麵反映了社會上日益激化的滿漢民族矛盾在朝廷內部也有所體現。清朝最高統治者當然總是偏向滿洲的,他們多次懲辦就逃人問題上疏陳言的漢族官員,斥責漢官“於逃人一事各執偏見,未悉朕心。但知漢人之累,不知滿洲之苦。……向來血戰所得人口,以供種地牧馬諸役。乃逃亡日眾,十不獲一。究厥所由,奸民窩隱,是以立法不得不嚴。若謂法嚴則漢人苦,然法不嚴,則窩者無忌,逃者愈多,驅使何人?養生何賴?滿洲人獨不苦乎?”[62]這無異是說,在清朝統治下滿人依靠“驅使”漢人來“養生”是理所當然的,漢族百姓受不了奴役而逃亡,滿人就苦不堪言了,真是十足的強盜邏輯。清廷為了維護這種極其野蠻落後的奴隸製,不惜堵塞言路。順治三年十月,多爾袞諭告群臣:“有為剃發、衣冠、圈地、投充、逃人牽連五事具疏者一概治罪,本不許封進。”[63]十二年三月,順治皇帝又“再行申飭,自此諭頒發之日為始,凡章奏中再有幹涉逃人者,定置重罪,決不輕恕”[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