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張居正傳

附錄: 張居正年表簡編

嘉靖四年(1525年5月26日),出生於湖廣江陵(今屬湖北荊州)。

嘉靖十五年(1537),12歲,投考生員,遇荊州知府李士翱,並得其賞識。

嘉靖十九年(1540),16歲,中舉人,頗受湖廣巡撫顧璘賞識。

嘉靖二十六年(1547),23歲,中進士,任庶吉士,入翰林院。

隆慶元年(1567),43歲,任吏部左侍郎兼東閣大學士,上《陳六事疏》,同年為吏部尚書、建極殿大學士。

隆慶四年(1571),與高拱利用俺答汗孫子來降一事,與韃靼和解互市,達成“隆慶議和”。

萬曆初年(1572—1573),與大宦官馮保合謀逐高拱,據為首輔,晉中極殿大學士,一切軍政大事均由張居正主持裁決。開始輔佐年幼的明神宗,當國十年,大刀闊斧,革新時政弊端,實行一係列改革措施:財政上,清仗田地、推行“一條鞭法”,總括賦、役,皆以銀繳,“太倉粟可支十年,周寺積金,至四百餘萬”;軍事上,任用戚繼光、李成梁等名將鎮北邊,用淩雲翼、殷正茂等平定西南叛亂;吏治上,實行綜核名實,采取“考成法”考核各級官吏,“雖萬裏外,朝下而夕奉行”,政體為之肅然。

萬曆六年(1578),在全國範圍內重新丈量土地,清查土地豪紳漏稅的田產。

萬曆八年(1580),整頓吏治,遍查兩京衙門。

萬曆九年(1581),推行“一條鞭法”,改變賦稅製度,改善財政狀況。

萬曆十年(1582年7月9日),卒,58歲,贈上柱國,諡文忠。死後不久被宦官張誠及守舊官僚所攻訐,籍其家。

天啟二年(1622),經鄒元標提議,明熹宗恢複張居正以及張家

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