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曆代社會風俗事物考

卷十五 閭裏

周民居閭裏概況

《周禮·地官·大司徒》:“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二十五家。使之相受;四閭為族,百家。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五百家。

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二千五百家。使之相賙;五州為鄉,萬二千五百家。

使之相賓。”按注:“相保者,奇相保也。”即互保此五家無奸宄。相受者,後鄭雲:“有故而寄托,使之相受。”相葬者,百家之財力贍,互相助財;相救者,五百家勢眾,故可相救;相賙者,祲劄相賙;祲劄者,或災荒、或癘疫,以二千餘戶之眾,不能全被災,可互賙恤也;相賓者,以萬二千之戶口,秀民必多,故由鄉校賓其賢者於國校,使畢業而為官吏也。

按:王都百裏以內為鄉,鄉有大夫主其治。州有長,黨有正,族有師,閭有胥,比有長。若百裏以外則為遂,以鄰、裏、酂、鄙、縣組成,五家為鄰,五鄰為裏,五裏為酂,五酂為縣,五縣為遂。其實,遂之鄰、裏、酂、鄙、縣,與鄉之比、閭、族、黨、州,名異而實同。

必異名者,備師田行役,各以旗物率其眾,便於識別耳。

按:古之時,民無郊居者,如後世之鄉村,隻夏日即農郊居,《書》所謂“厥民析”,《詩》所謂“中田有廬”是也。育廬於井田之中,及秋後農事畢,則歸都邑。《詩》雲:“曰為改歲,入此室處。”

言冬日農畢將改歲矣,入居都邑之室也。室在邑,廬在野,三代時截然不同,不能如後世之混合稱之。觀《大司徒》授民田,以室數製之,不以廬數,注雲:“留城郭之宅曰室。”是其證。故夫比、閭、族、黨、鄰、裏的組合,皆都邑之狀況也。

至春秋以社為裏之代名

《管子》:“公子開方以書社七百下衛矣。”《左傳》:“書社五百。”《商子》:“裏有書社。”《史記·索隱》雲:“古者二十五家為裏,裏各立社。書社者,書其社之人名於籍。下衛者,言以此七百社降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