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曆代社會風俗事物考

卷二十九 取水 取火 取材木

古取火法

古取火之法有三:一用木燧;二用金燧;三用石敲火。至清同治年尚如此。後泰西火柴入中國,古取火之法始廢。

鑽木取火法

自燧人氏見大鳥啄木出火,知木中藏火,因創鑽木取火之法。

見卷一。後世因之,數千年不改。《禮·內則》:“右佩木燧。”注:術燧、鑽火也。《左傳·文十年》:“命夙駕載燧。”又,《定四年》:“王使執燧象以奔吳師。”《史記·孫子傳》:“龐涓夜至斫木下,見白書,乃鑽火燭之。”是至周時鑽火之法仍大行。

然所鑽之木,須隨時改易。是以《論語》雲:“鑽燧改火。”

改火者,據馬融注:“《周書》:月令有更火之文。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棗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一年之中,鑽火各異木。故曰‘改火’也。”至必改之故,邢《疏》謂取木之色,與四時相配。而不言不改不能得火。又,《周禮》:“司烜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變亦改也。

既曰救時疾,似別有意義,非不改不能得火也。又,《北史·王劭傳》:“劭以上古有鑽燧改火之義,近代廢絕,上表請改火。”是可證當時鑽火,已不改木。又,唐·杜甫《清明》詩雲:“旅雁上雲歸紫塞,家人鑽火用青楓。”是楓木春日亦出火。又,崔元翰詩:“操舟眾工立噤岸,濕櫓鑽火磨星紅。”是凡木皆可出火。又以證鑽火之法,至唐仍不廢也。

鑽燧取火之巧法

《淮南子》:“若以燧取火,疏之則弗得。遲也。數之則弗中。

疾也。正在疏、數之間。”注:得其節,火乃生。

按:今日春時,匠人鑽木,急遽則出火。茲雲弗中,似古人以燧取火之法,今已不知。

至周時兼用金燧取火

《周禮·秋官》:“司烜掌以夫燧取明火於日。”注:“夫燧,陽燧也。”疏:“取火於日,故名陽燧。猶取火於木為木燧也。”又,《考工記·輈人》:“金錫半,謂之鑒燧之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