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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被告們做了最後陳述,各方麵對提出問題的方式又商量了好一陣之後,各項問題都提了出來,庭長這才開始做簡短總結。

他在闡述案情之前,先用愉快而親切的語調解釋了很久,說搶劫就是搶劫,偷竊就是偷竊,在上鎖的地方盜竊就是在上鎖的地方盜竊,在沒有上鎖的地方盜竊就是在沒有上鎖的地方盜竊。他在講解這番道理的時候,特別頻繁地拿眼睛看聶赫留朵夫,似乎特別想使他明白這類重要情況,希望他明白之後好向同事們解釋。然後,等他認為陪審人員已經充分明白了這番道理,便開始闡釋另一番道理,說致人死亡的行為叫作殺害,因此毒死也是殺害。等他認為這番道理也已為陪審人員所理解,就又給他們講解:如果偷盜和殺害同時發生,那麽犯罪要素便是偷盜和殺害。

盡管他自己也很想快點兒脫身,盡管那個瑞士女人已經在等他,可是他已經幹慣了這一行當,一開講就怎麽也刹不住車,因此就詳詳細細地給陪審人員講解:如果他們認為被告有罪,那就有權認定他們有罪,如果認為被告無罪,就有權認定他們無罪;如果認為被告犯這種罪而沒有犯那種罪,就有權認定他們犯這種罪而沒有犯那種罪。然後又向他們說明,盡管他們享有這樣的權利,然而必須正當使用。他還想向他們解釋,如果他們對所提的問題做肯定的回答,那就是他們通過這種回答認定問題中所提出的全部內容,如果不能認定問題中所提的全部內容,就應當另外說明某些內容不能認定。可是他一看懷表,看到差五分就到三點,於是決定馬上轉入案情闡述。

“這宗案件的情況是這樣……”他開始講案情,把辯護人、副檢察官和證人說過好幾遍的話又重複了一遍。

庭長講話,兩邊法官都帶著深思的神情聽著,偶爾看看表,認為他講得雖然很好,也就是說,講得一絲不苟,隻是長了一點兒。所有司法人員和所有在場的人都有這樣的看法,副檢察官也有這樣的看法。庭長結束了總結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