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犍連尊者提議召開一次大會,齊集祇園精舍的大弟子和撟賞彌事件中的當事人。集會的目的,是要從這次的經驗中學習,以避免這類事件再次發生。摩訶迦葉將做大會的主席。
會議開始,摩訶迦葉首先請阿耨樓陀複述佛陀在東竹林對他解說的六條和合共處的原則。聽過阿耨樓陀的闡釋後,目犍連尊者建議所有修道中心的比丘和比丘尼,都把這些條文背誦下來。
經過四天的討論,會中的比丘定下了七項僧團內調停糾紛的和解議程。他們稱這七項程序為七滅諍:
第一項程序是現前毗尼,又作麵前止諍律,即“麵對麵坐談”。這項程序,是要讓雙方同時在場,把整個糾紛在大會中陳述。這是為了避免私人談話影響各人對任何一方的偏袒,因而導致更多的不和。
第二項程序是憶念毗尼,即憶止諍律。在大會上,雙方都要盡量從事故的開始記述所有導致衝突發生的細節,然後清楚陳說。如有證人證物,便須一並提供。大會將會耐心細聽雙方陳詞,以能獲得足夠數據做出審查。
第三項程序是不癡毗尼,又作不癡止諍律。當事僧尼是應該誌在和解。雙方都要被大會看到是有誠意這樣做的。倔強被視為消極和有破壞性。假使一方聲稱他的破戒是由於無知或心神不定,實乃無意,大會也應列入考慮因素之一,以期找到雙方都合意的解決辦法。
第四項程序是自言毗尼,又作自發露止諍律,即“自行認錯”。任何一方都會被勉勵自行承認過失,而不要待大會或對方提出。大會將會給予充分的時間,以使他承認任何的過錯。承認自己的過失,是和解的開始,也能鼓勵對方做出同樣的表示。這有可能導致全麵性的和解。
第五項程序是覓罪相毗尼,又作本言治毗尼、居止諍律,即“接受裁決”。達成裁決的時候,便會將它三次宣讀。如果沒人反對,便作判決成立。雙方都不能反對裁決。他們要信賴大會的決議,並執行大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