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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羅馬法所表現出來的威力——日耳曼法被其取代的方式。
中世紀末期,德意誌法學家主要研究羅馬法。在很長的一段時期內,他們所研究的唯一對象,也是羅馬法了。當時,意大利各個大學裏,處處有德意誌法學家的身影。他們情願在意大利學習,而不願在德國接受教育。在他們,解釋和運用法律,已經成為一種職責,盡管他們並不是德意誌的政治領導者。這種職責要求他們,盡量將日耳曼法融入到羅馬法的範疇,使之形態得以改變,即便對於日耳曼法,他們沒有辦法廢除。
慢慢地,在民族立法的過程中,一種新的精神,一種新的慣例,被他們引入進來。直到17世紀,民族法的變化,與原先相比,已經讓人們無法辨認出來。在與查士丁尼[1]立法有些相似的地方,他們將羅馬法運用到日耳曼製度中來。就這樣,一種我也不知道稱為什麽的名義上是日耳曼的實質上是羅馬的立法,取代了原先的日耳曼法。
在法學家實行這樣的一種工作時,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以農民為首的社會階層,在日耳曼舊社會中,境況日益惡化。與羅馬曆史上的奴隸或者長期租賃契約中的承租人相同,學者們對他們社會地位的定性也是如此。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自由或者部分自由,以及全部或者部分財產,從他們的手中失去了。而在此之前,他們當中的很多人,是擁有自由或者財產的。
雖然人們自民法改造以來,就一直表示堅決的反對,但是,人們的這種做法根本不起任何作用。關於這一點,我們從古登堡的曆史可以看出。
1250年,古登堡伯爵得到了一塊領地。1945年,古登堡公國正式成立。習慣法、地方法和法規組成了古登堡公國的法律。其中,地方法是由城市或者領主法庭製訂的,而法規是由三級會議頒布。除了這些土生土長的法律之外,還有唯一一種外來法,即教會法。它是專門用來解決教會事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