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概念,今天幾乎是一個國際社會通用的概念,但這並不見得每個國家都在同一含義上使用公民概念。公民概念在一個國家發展的特殊曆史或階段,影響著人們對公民概念的理解和運用。公民概念被中國社會接受的曆史並不長,但卻是一個足以影響中國社會生活的過去、現在及未來發展的重要因素。
一、近代以前
從詞源學考證,漢字的“公”和“民”都分別有著豐富的含義。“公”和“民”連在一起組成的新詞,是近代以後才出現。“公民”一詞是舶來之物,它最初進入中國人的政治語匯的時間應該是在20世紀初,大致是出現在近代文人誌士介紹西方憲法的著作中。誠如西方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所說:“在西方之外,從來就不存在城市公民的概念。”
中國傳統社會,以“民”為核心的相應政治關係中,政治人格並沒有獨立的彰顯。在朝堂,占主導地位的君臣關係,完全是一種依附關係。在民間,傳統社會中宗法組織內部儼然是一個小社會,族長、家長握有支配財產、執行族規家法、決定同族人公共事務的大權,同時,也能夠和政府管理銜接,“往往把監督族人完課稅、服役、承辦官府事務作為自己的要務”,極難提供現代公民可資發育的土壤溫床。缺乏民主政治、沒有獨立的個人地位、森嚴的封建等級,是造成近代前中國公民概念缺失的主要原因。於君,傳統中國社會一直是實行皇帝專製,民主政治無從產生。偶有聖賢明君重視人民,也隻是民本思想的短暫流露。於民,公民無須享有和行使政治權利,隻需做一個安分的守法主體、一個順從的義務主體即可。
個人沒有獨立的人格,更不能享有獨立的公民地位。見微知著,在傳統中國,國家實際上是一個擴大了的家族組織。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政治理想,是一種典型的“家國同構”;個人自由必須依附於家族才有文化合法性,才能生存,才能有地位。在這種製度安排之下,個人本位的公民難以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