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概念的緣起
“公民”一詞最早出現在古希臘曆史記錄中。從流傳下來的書籍可以發現,當時的執政官談論“公民”一詞已經非常習以為常。哲學家亞裏士多德較全麵地論述了最初的公民形態,並提出了最初的公民理論。他的老師柏拉圖也在其著作中談到了公民問題,更早時期的《荷馬史詩》也反映了早期的公民生活。從曆史資料看,前希臘時期已經有“公民”的印跡。
在進入政治社會之前,人類經曆了漫長的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社會。氏族內,每一成員平等地享有權利與義務。但隨著私有製的出現,商品貿易和社會分工的發展,這種以血緣關係為基礎、以共有經濟為紐帶的製度,受到了挑戰。氏族、胞族、部落成員和外人逐漸雜居起來。原有的氏族社會組織漸漸解體,城邦逐步成形,血緣政治中增添了“契約”意義的政體。此時城邦不再是原始社會的一個個組織,而漸漸形成了一個個“城市國家”。
所謂“城市國家”或“城邦國家”,就是以一個城市為中心,包括周圍不大的部分農村所構成的獨立“城邦共同體”。每個城邦“自給自足”,各個城邦之間互為獨立,互不統屬。然而,由於城邦需要指定一部分人持續性地處理共同體的公共事務,於是開始出現了主權者和被治者兩種不同的階級或者階層。在主權者和被治者權利分配時,就產生了一種具有政治意義的概念,特指能夠享受主權的一類人,而這類人的父母必須是一直生活在城邦中的人。因此,“屬於城邦的人”——公民就此產生了。城邦的公共生活,包括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等,為“城邦的人”所專屬。離開城邦,公民可能淪為奴隸,就不再享有城邦生活權利。
這種公民的特殊身份,是部落社會向城邦社會演進過程中,部落成員保留的一種曆史特權。城邦形成之前,部落成員間的血緣紐帶被視為一種神聖連接,自視為一個“自然”(合法性)的整體,血緣部落與外人之間的界限極端嚴苛。這種“自然”共同體,在其後希臘人的觀念中,又被相應的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進一步強化。各個部落有自己崇奉的神,有自己的神壇、聖火和祭司,其“神聖之地”和所有聚會、部落節日,隻有本部落的人才能進入和參加。部落的神絕對排斥外人的祭享,甚至窺視,有著非常嚴格的禁忌。這一切都在部落成員與外人之間形成了堅深的鴻溝,同時在客觀上促使部落成員產生出強烈的歸屬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