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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兩個“必要的邪惡”如何控惡?

在蘇美爾人建立的人類最早的城邦國家源頭看到,國王所獲得的公權力,確實是所有被管理者(工匠、商販等)將私權力讓渡出來為換得公共秩序的產物。公權力的來源確實是民眾。

然而,全世界所有國王、皇帝從來不認這個賬。他們編造出各種神話與偽證來證明自己的權力來自神(或“天”)的授予,稱為“君權神授”。神授的或天授的王權至高無上,被管製的民眾理應絕對順從。這就是詮釋專製政權“奉天承運”合法性的聖典。這樣,公權力的邪惡隻屬虛擬的神管束,於是會越來越惡。

開始顛覆君權神授這個聖典的是,16世紀的荷蘭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國際法鼻祖格勞秀斯(Hugo Grotius)。他從人的天賦自然權利和對社會契約的需求,解釋了國家誕生的機製。他認為,國家是人們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謀求共同福利而組成的最完善的聯盟。因此公共權力服務的本質和宗旨是為了人民,公共權力的來源是人民。接著到了17世紀,英國經驗主義哲學開創者、現代自由主義奠基人約翰·洛克,在他的《政府論》中指出,人民自然傾向和諧合作生活,願意簽訂契約,君王的功能則是保護維護這些契約的實施。倘若君王違背大眾授意的契約,人民可以合法地反叛。因此,發動美國大革命者把洛克視為聖賢。到18世紀,孟德斯鳩解決了控製公權力邪惡的基本設計:實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以權力製約權力。迄今為止,算是較為有效而又差強人意的管控公權力之惡的法術。

那麽,如何控製老板經濟權力“必要的邪惡”中的“惡”呢?

追求無限利潤的商人財產權,並不是他人授予的公權力,而是私權力。老板雇傭的員工與國王治下的市民不同,員工並不是老板財產權的讓渡者。所以,不能用民主製那一套來控製企業家私權利中的“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