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權穩固,雍正認為條件已成熟,實現大權獨攬的時機到了,於是步步緊逼,嚴懲年、隆二人及其黨羽。是為了收回和加強封建君主的權利。
雍正懲治年、隆,其實際目的為了獨攬大權,鞏固自己的統治。在這場權力鬥爭中,雍正曾說過“生殺之權,操之在朕”的話,表明了他真實的意圖。
繼位之初,政權未穩固,情況十分特殊,雍正認為暫時隻能假手於人,加之年、隆二人在繼位鬥爭中確實立有汗馬功勞,於是雍正重用和寵信二人,給予了他們正常情況下臣子不應有的權力。像“年選”、“佟選”,真可與吳三桂的“西選”相比。年羹堯的權力更直追當年的大將軍王胤禵,他還在其職權範圍以外幹涉朝廷和其他官員的職務。他們權力的膨脹,是在皇帝允許的前提下恃功驕恣的結果,雍正本人負有很大的責任,難以辭其咎。所以雍正也不斷自責,說年羹堯之負恩,“殊令朕愧見天下臣工。”後來又說:年羹堯、隆科多“之妄謬,皆由朕之信任太過”,“朕今深恨辨之不早,寵之太過,愧悔交集,竟無辭以謝天下,惟有自咎而已。”在定隆科多之罪時,又諭諸王大臣及內閣、九卿等說:“隆科多忍負皇考及朕高厚之恩,肆行不法,朕既誤加信任於初,又不曾嚴行禁約於繼,今唯有朕身引過而已。”
從另一方麵講,年隆二人不能自我限製,因功高位尊,皇帝寵信而忘乎所以,做出許多超越臣子本分的事,是自己釀成的殺身大禍。
隨著政權穩固,雍正認為條件已成熟,實現大權獨攬的時機到了,於是步步緊逼,嚴懲年、隆二人及其黨羽。是為了收回和加強封建君主的權利。年、隆案中的所謂僭越、狂悖、專擅、欺罔、奸黨等罪,都是指控他們擅權驕縱,明確他們的一部分特權是不應有的,以此儆戒臣下,保證自己大權獨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