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一個感覺的空隙,我把自己使用的散文形式想了一會兒,簡單地說,我想一想自己如何寫作。像很多其他人,我有不當的欲望,企圖建立一個係統和一套準則,使自己區別於任何他人——盡管直到現在,我的寫作總是還未達到需要這樣一些係統和準則的程度。
然而,當我在這個下午分析自己的時候,我發現自己跟隨一些古典作家的足跡,風格係統基於兩個原則,使這兩個原則成為所有風格的一般基礎:首先,所言必須準確地表達所感——如果事情清楚,就必須說得清楚;如果事情模糊,就必須說得模糊;如果事情混亂,就必須說得混亂。第二點,明白語法是一個工具而不是一種法律。
讓我們假定一下,我看見眼前一個相當男孩子氣的姑娘。一個普通的人會這樣說:“這姑娘看起來像一個小夥子。”另一個普通人,對口語和言語的區別更為在意,則會有另一種說法:“這個姑娘是一個小夥子。”再換一個人,同樣對表達規則頗為在意,但是對簡潔更有所好,便會說:“他是一個小夥子。”至於站在另一立場的我,則會說:“她是一個小夥子。”在這裏,我就違犯了語法規則的要素,違犯了人稱代詞和名詞在性屬上應該統一的要求。然而,我應該是對的。我說得直截了當,直觀如視,超乎常規,衝破了一切平庸的準則。我不僅僅是在造出詞語,而是在說話。
用於界定規範的語法,造成的分割有時候是合理的,有時候是錯誤的。比方說,它把動詞分割成及物和不及物的兩種,然而,一個明白此理的人一旦進入口語,常常不得不把及物動詞作不及物地使用,反之亦然——如果他要準確傳達他的感受,而不是像大多數人形動物那樣,僅僅是含糊其辭了事。如果我想把自己的存在,作為一種個別的心靈來談一談,我會說:“我是我。”但如果我想把自己的存在,當作一個導引和建構自己的統一體,要談一談這個統一體內部的演進和自我創造的神性功效,我就不得不發明一種及物的形式,非語法,然而有成效地說出這至高之象:“我存在我。”我在這三個小詞裏表達了一整套哲學。這不是比那些滔滔不絕的空話更為可取麽?一個人舍此還能對哲學和語言有更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