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代皇帝都有自己的後妃來源,清代皇帝與曆代不同,它創立了具有自己特點的“選秀女製度”。
在八旗子女內部“選秀女”形成定製以後,每三年都有一批年輕的旗籍女子被選到宮中,不僅皇帝的後妃要從這些女子中挑選,有的秀女還有可能要配給皇帝的近支宗親。
選擇作為後妃的秀女有嚴格的條件。清製規定秀女一般從滿、蒙八旗中遴選,凡年齡在十三至十六歲,身體健康無殘疾的旗籍女子,都必須參加閱選。嘉慶六年(公元1801年)以前,甚至公主下嫁所生之女也得經過選秀女這一關之後,才能論及婚嫁。秀女年滿十三歲稱“及歲”,超過十六歲稱“逾歲”。“逾歲”者一般不再參加挑選。如因故未能閱選者,則必須參加下屆閱選,否則雖至二十餘歲亦不能出嫁,違者將受懲處。凡應選的旗女,在未閱選前私自與他人結婚者,也將由該旗都統參查治罪。即便是因為殘疾不具備選秀女的條件,也要經過各旗層層上報,最後由本旗都統呈報給戶部,再上奏皇帝認可後,才能免選。
史料中有這樣的記載:乾隆六年時,兩廣總督瑪爾泰的女兒恒誌,年已過十七歲,但從未入選秀女,瑪爾泰為此奏請皇帝為女完婚,結果遭到皇帝的斥責。
選中被記名的秀女,在記名期內(一般為五年)不許私相聘嫁,違者上至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下至旗長及本人父母,都要受到一定的處分。選中留牌子的秀女久不複選,而記名期已過,那麽,這樣的女子隻得終身不嫁了。
選秀女由戶部主辦。三年一次的選秀女時間一到,由戶部行文八旗各都統衙門、直隸各省駐防八旗及外任旗員,將適齡備選女子呈報備案。每屆入選日期,均由戶部奏準,然後通知各旗,具備清冊,準備入選引看之日,秀女們都在神武門下車,按順序排列,由太監引入順貞門,讓帝後們選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