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德國古典哲學講演錄

一、權利和自由

法哲學也叫作權利哲學,這個法的意思我們要斟酌,要搞準確。這個法並不是一般所講的法律、法製、法規,它是指權利的意思。德文裏麵的Rechte在英文裏麵就是rights。那麽這個概念有雙重含義,一個是法,它體現正義,一個是權利。所以我們通常把它翻譯成法權,想把它這兩個含義綜合起來,但是在中文裏麵很難表達。你譯成法權,還是不太好表達它的意思,因為這個法權的意思有一點,不光是權利,而且是權力,漢語中這兩個字在讀音上是區分不開的,但是它的意思主要是前者,不是力量的力。我們翻譯成法權,就容易被理解為法的一種力量。其實不是的,它就是法律上的權利。那麽這個權利呢,實際上是一種自由權。法權,right這個概念實際上就是一種自由權。當然這個自由權不是說為所欲為,權利這個概念不是為所欲為。我有權幹什麽,這是依法而有權的。不是說,我想怎麽樣,我就有權怎麽樣。那不是的,除非你是皇帝。你口含天憲,你說出來的話就是法,所以你想怎麽樣你就有什麽樣的權力,生殺予奪都是你的權力,你是皇帝嘛,至高無上。但是在一般西方人心目中的權利,right這個詞,跟法規是不可分的,它又有正義、正當、公正、公平的意思。所以嚴複在翻譯穆勒的《自由論》的時候,拿liberty這個詞不好怎麽辦。他說翻譯成自由嘛,容易理解為為所欲為,中國古代就有這個概念,逍遙於權力之外,天馬行空,無法無天。但是它恰好不是這個意思。liberty這個詞後來趙敦華先生講,最好翻譯成自由權。它跟那個freedom是不一樣的,freedom就是自由,德文裏麵就是Freiheit,沒有束縛。但是liberty這個詞,是個拉丁詞,是一個法定用語,你沒有束縛可以,但是你唯有一點,就是要受到法律的束縛。所以嚴複後來把這個詞翻譯成群己權界論。群己權界,個人和他人之間的權利界限。在這個界限之內,你有充分的自由,你可以為所欲為。但是要有界限,就是你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這就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