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權理論所依賴的兩個重大問題是:政治權力建立在何種基礎之上才具有最佳的適當性?什麽考慮使我們必須具有政治服從?對於第一個問題我們已經進行了詳細的討論,現在我們應該進入對第二個問題的討論之中。
我們已經看到,關於政治權力基礎的最為流行的學說之一便是原始契約說,這一學說認為,政治正義的評判標準存在於由整個社會所調整的習俗和準則之中。依照這種原始立場,這些理論家們必須進一步斷言:政治服從的義務的真正來源也存在於這同樣的原則之中,而我們服從於一個正規建立起來的政府,僅僅是在履行我們的約定而已。
支持這種假設的論證是顯而易見的。“假定居住在附近的很多人察覺到建造一座橋、開鑿一條運河或者修建一條公路能夠產生巨大的公共利益。他們所能采取的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共同商議,並為實現這個值得努力的目標而籌集必需的錢款,每個人量力而行,捐獻出自己的那份錢來,作為共有基金。既然這樣,現在很明顯,每個人交納他應繳的那筆款子(假定交款是自願的),是考慮到事前的協定;如果他沒有理由相信附近地區的其他人也會交納他們的款項,他的捐款就是無效的,不管所要實現的目標是多麽有利。提倡原始契約說的人還可以說,“可是,政權在正規地建立以後,正好跟這裏所說的建造一座橋或者修建一條公路屬於同樣性質的約定:是一個社會不同成員之間關於最有益於全民利益的規章所做出的一種磋商和協議。根據這個原則,人們才得以納稅,社會的力量才被發動起來去鎮壓外部或內部那些擾亂社會安寧的人。因此每個人貢獻出自己的那份努力或物力所依據的理由就是,他必須履行他的契約,並且要作為社會的一個成員來完成他所要履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