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問題,時常有人提出這樣一種值得進行公平考慮的原則[1]。讚成這個原則的人認為:“君主專製,由於負責管理的人的缺陷,在極大程度上會產生罪惡;”但是他們聲稱:“在一個賢明而又有德行的君主治理之下,這是一種最完善的和最理想的政權形式。”他們說:“它可以承受一切善良的天性的恩澤,如果被腐蝕了,通常會從最美好的事物變成最糟糕的東西。”如果我們重視前麵所引證的,用來說明我們通常能夠期待王子具有什麽樣的品德和性情那些論點的話,這種說法對於整個問題當然就起不到什麽決定性的作用。然而,如果這種說法是真實的,它會使我們在思想上對這種幸福而完善的專製政體產生一種偏愛;而如果能夠表明這種說法是假的,那麽,僅從這一點來說,就會使主張廢除專製政體的論點更加全麵,更加完整。
現在,不管任何人有什麽要增進別人幸福的心願,為了促使這些心願得以實現,以下兩個條件必不可少,那就是:洞察力和能力。我之所以能夠增進少數人的幸福,那是因為我對他們的處境有著充分的了解。我之所以能夠在某些一般事情上增進許多人的幸福,那是因為,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我隻需對人類思想的本質有足夠的了解,而不必知道每個人的具體處境。但是,要一個人承擔起管理數百萬人事務的重擔,不是提供一般原則和明晰的推理,而是要提出特定的辦法和滿足當前需要的措施,這在一切事業當中是要求最過分,最荒謬可笑的。
實際施政中,最簡單和最明顯的製度,就是讓每個人自己決定自己的事。在某種情況下,當人類的缺點、狹隘和錯誤使這個製度不合時宜或者不切實際時,另一條出路就是收集他同等人的意見,這些人,由於同他們鄰近,可以推測其對於情況具有某些常識性的了解,並且有空閑和辦法來詳細地調查問題的是非曲直。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時所采取的權宜之計,也可以同樣被那些平常沒有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在規定賦稅、從事商業以及辦理跟他們共同利益有關的其它事務上所采用,隻是根據需要解決的問題的一般性程度,更普遍地推行協商會議,或者陪審團製度就可以了。對此,我們不應當有所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