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政治正義論:論政治公正性及其對現代道德和價值觀的影響

第十七章 論戰爭的目的

讓我們放下戰爭的原因,轉而討論戰爭的目的。防衛是戰爭的唯一正當理由,由此推論,戰爭所要實現的目的隻能是非常局限的。它不能比把敵人逐出疆界更進一步。此外,也許應該使敵人就其不再立刻重新侵犯提供某種保證;但是,這雖是合理的,卻不能為延續敵對行為提供充分的借口。宣戰和媾和都是野蠻時代的發明,如果戰爭通常不越過自衛的界限,宣戰和媾和原本是可能不會發展成為確定的慣例的。

在各國內部執行的所謂的刑事審判,隻有三種可以設想的目的,即改造罪犯、防止再犯法和警示之用。但是,不論人們如何認為這些目的原來所屬的範疇,它們中任何一個都能充分應用到獨立國家之間的戰爭上。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從侵略的一方講,戰爭也許從來不是源於整個民族的感情,而是由相對小部分人的意見發起的;如果不是這樣,使用執行軍事手段的方式來改變整個國家的原則的想法是非常可怕的,而會使所有沒有喪失清醒和常識的人望而生畏。

對於一個社會中違法亂紀的人來說,約束有時似乎是必要的,因為這種人習慣於以不可預知的暴力來攻擊我們;但是國家是不能帶著關於使發動不可預知的攻擊成為可以考慮的目標的秘密行動的。在這種情形下,唯一有效的約束方法,就是使我們的敵人的國家通過陷於貧困和減少人口而使戰鬥力削弱;但是,如果我們想到他們是跟我們一樣的人類,而他們的廣大群眾在對我們的戰爭中是無辜的,我們對這些手段是不大會心安理得的。——把一個侵略國家當作殺一儆百的範例,這是要專由上帝來作決定的,而上帝是根據法律而建立的教會教導我們要崇拜的。

補償是戰爭的另一個目的,而同樣推理的方式也是一定會被加以譴責的。真正的犯人是永遠不能發現的,而這種嚐試隻會混淆無辜者和罪人:更不必說,原本沒有共同的裁判人的各國之間,在每一次戰爭結束以後,又去爭論誰是原來戰爭中正義的一方,又去爭論誰該得到賠償,一定會使爭端永無休止。當一場已經存在的戰爭的性質和目的發生改變的時候,它就被看作是一場新的戰爭的開始;如果我們把這個看作一項原則,那麽,關於戰爭的正當目的的問題,就不難解決了。公平地應用這項原則,一定會使預防戰爭再起、賠償和約束等目的遭到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