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麵所提出的懲罰學說已經可以推論出某些結論,研究後可以看出:沒有什麽比這些結論對於人類的德行、幸福和進步更為重要的了。
首先,一個明顯的結論是,懲罰是同人類天性稟賦不相容的一種不得已的痛苦行為,它的實施是由人類中占統治地位的腐敗和無知所暫時強加給我們的。最荒謬的莫過於把懲罰看成是進步的源泉。孰不知,它對於培養優良品質的貢獻正如賽馬場看守人對競賽速度的貢獻一樣。除非在千鈞一發的緊要關頭,再也沒有什麽事情比乞靈於懲罰更具有非正義性的了。真正的政治家將會竭力把懲罰這種強製限製在最小的範圍之內,並且不斷尋求減少使用它的機會,而不是增加懲罰的機會並且把它當作挽救一切道德敗壞的藥方。在一切情況下,可以得到認可的為之辯解的理由隻有一個,那就是放過罪犯會對公共安寧成為十分明顯的危害。
其次,把防止犯罪當成是懲罰的唯一的合理根據,將使我們獲得一個簡單而滿意的標準,用來衡量它所施加於人的痛苦是否合乎正義?
根據這種假定,淩遲處死是無法得到辯解的,因為這種刑罰不是從仇恨的感情出發,就是為了滿足給別人造成一種可怕的前車之鑒的願望。
不論用什麽方式剝奪犯人的生命也是不合理的,因為不這樣做就能防止他重新犯罪看來也總是完全實際可行的。剝奪生命雖然絕不是可能施加的最大傷害,但應該被認為是一種極端嚴重的傷害,因為它從根本上斷送了受刑人的希望,使他不能再獲得人的一切享受、各種美德和優點。
為歐洲的無情法律宣判死刑的那些人的故事中,我們有時遇到這樣的人,他們在犯罪以後,繼承了一筆巨大的遺產,或者為了某種其他原因,看來在他們麵前出現了獲得安寧和幸福的最美好的前景。他們的故事,隻要略加變動就可以認為是一切犯人的故事。如果有任何人為了整個社會的安全而必須受刑罰,上述情況就是為了這個人的利益而對主持國家事務的人的人道精神和正義感提出來的一個有力的呼籲。這是一個最需要他的援助的人!如果他們仁慈地對待他而不是傲慢和冷酷地棄之不顧;如果他們使他了解他們是如何不得已而被迫使用社會的力量來反對他;如果他們對他冷靜、明確而善意地解釋清楚問題的真象,如果他們采取一個性格仁慈的人一定會想到的預防措施,使他不受墮落和頑固動機的影響,如果所有這一切能實現的話,他肯定是會被改造的。這些就是他的匱乏和他的不幸所給他指明的應有的前景,而行刑者的手也使他永遠與這些前景割斷了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