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犯罪的另一個極端重要的問題是我們用來把罪行分類的方法和因而對於可能發生的那些案件量刑的問題。這一問題引導我們直接考慮到法律,而法律毫無疑問正是人類智慧所能應用到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一。自稱擁有高度文明的國家一直把法律看作是一種標準,用它來衡量受到社會製裁的一切犯罪和不法行為。我們不妨公正地來研究一下法律的利弊。
研究這個問題的人,一直是把法律作為一方、把暴君的專橫意誌作為另一方而加以比較。但是,如果要正確地衡量法律的利弊,首先就應該從其本身著手進行研究,然後如果必要的話,再尋求可以代替它的最適當的原則。
人們認為法律“能夠把判斷行為時所采用的原則告訴社會上的不同成員”。 據說“根據溯及既往的法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而不根據正式製定並經合法頒布了的法律條文來審判人”的做法是極端不公正的。
我們馬上就有機會來研究:完全廢除這一原則所能達到安然無恙的程度。顯然,我們第一眼就可以看到:在法律製度變化無常和極不合理的國家裏,廢除法律是極為重要的。如果在任何社會裏,穿什麽質地的衣服或用某種材料的鈕扣被認為是犯罪,我們就不可避免地要驚呼:法律的確應該趕快通知社會成員,他們應該根據什麽異想天開的法則來行動。但是,如果一個社會滿足於正義的法則而且不認為自己有權來曲解或補充這些法則,在那裏,顯然就沒有什麽必要來製定法律了。人們通過同人類社會的實際交往不受先入之見的束縛比通過教義問答和法典會更明確地、更加有效地學習到正義的法則[1]。製定法律的後果之一是法律一經開始製定,就將永遠沒有完結:一個法令跟著一個法令,一部法典跟著一部法典。在政府最為平易近人並且對於事情考慮得最多的國家裏,這種情形也就最為常見。當然這本身就足以說明這個原則是錯誤的,因而我們越按照它所指示的道路前進,我們就越會迷失方向。沒有一種工作比企圖把一種正確的原則和一種錯誤的原則結合起來更加沒有希望了,若真有人想這樣做,那麽,和那些並不信仰兩種相反的體係而隻抱定最壞的原則的人相比,他也許更因該受到人們當麵的嘲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