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還要涉及一個內容,隻須略加敘述,這個問題便會一目了然,因為雖然它幾乎在所有實際情況中都不幸地為人所忽略,但它還是一個可以用非常簡單而無可辯駁的證據來證明的問題,即赦免問題。
在一個肯思考的人看來,赦免這個詞本身就是完全荒謬的。“在一切情形下,應該指導我的行為的準則是什麽呢?”當然是正義!正義意味著我要盡力去謀求可能受我行為影響的最大的大眾利益。“那寬恕又是什麽呢?”那隻不過是一個人認為自己能夠比正義做得更好的一種可憐而又可笑的個人英雄主義罷了。“為了某種犯罪行為我應當遭到拘禁嗎?”我所受的罪過的合理性一定要建立在同公共福利相諧調的基礎上。因此,赦免我的人是不公道地照顧到一個人的所謂利益,而完全忽略了他對全體所應負的責任。他把我不應得而他也無權給的東西給了我。“相反地,是不是我不受到所說的那種罪過就是對的呢?是不是他免除我的罪就對我有利而又無損他人呢?”若是這樣,那麽他讓我受罪就會使他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罪人。當然,在這個最後的假定中還存在一個很大的缺陷:如果他給我利益同時又無損他人的利益,那麽無疑他對社會做了件好事;如果我像假定中所說的那樣由於他的專斷而受罪,社會就一定會從他這種非正義的行為中受到傷害,糾正這種可惡的非正義行為的人則習慣於為自己竊取寬恕的美名和表麵上崇高而實際上則是專橫的聲譽。因為如果他的行為超過了糾正非正義的界限,那麽他就不應該感到光榮而應該因為自己成了人類的敵人而感到羞愧。如果一切行動,尤其是一切同人類幸福有關的行動都應該受某種原則的支配,那麽就應該在一切情形下避免任性而為;世上沒有哪種行動意味著我忽視它是盡自己的義務,而采取它又是值得稱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