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徐朝龍那長篇推論之後,便是北京大學考古係教授孫華以總裁判的身份,所做出的蓋棺論定式的概括性評說。他在對許多論點、推斷甚至是妄言做了否定的同時,特別對“二陳”最早提出的那個“祭祀坑”之說,再度提出了尖銳的批判,孫華道:
有關三星堆器物坑係祭祀坑之說,其根據主要有二:一是兩個器物坑“出土的青銅人頭像、人麵像、神樹以及玉璧、瑗、璋、戈等,都應是祭祀用品”;二是兩個器物坑中的器物都經過火燒,它們應是“燎祭”的遺物,是在“燎祭活動後瘞埋的”。這兩個說法都來自陳德安、陳顯丹執筆的發掘簡報。但這些根據實際上並不能證明三星堆器物坑就是祭祀坑。三星堆器物坑的器物種類很多,既有許多與祭祀有關的物品,如銅像、銅禮器和玉石禮器等,也有一些與祭祀關係不大的器物,如金杖、象牙、海貝、陶器等,不得以偏概全。退一步說,即便是兩個器物坑中的器物都可以用於祭祀的目的,坑中器物的用途與坑的用途,二者也並不等同。更何況坑內那些浸透著濃烈原始宗教色彩的銅像,它們本身就很複雜,既有形體巨大、凸眼尖耳的神像,也有所謂“大巫師”的立人像,還有許多冠式與發型都各異的銅人像。在這些銅像中,銅神像在祭祀中應作為祭祀的對象而出現,其他銅像則應是主持祭祀和參加祭祀的人像。將祭祀對象和祭祀參加者埋在一起進行祭祀,這是很難令人相信的。
如果三星堆器物坑真是祭祀坑,那麽祭祀掘坑掩埋祭品,這是屬於瘞埋一類祭法,而三星堆器物坑所埋之物又多有被火燒的痕跡,這又屬於燎一類祭法。根據古代文獻記載,瘞埋一類祭祀方法是“既祭埋藏之”,其對象主要是在地下的種種神靈。而燎一類祭祀方法卻是“既祭積薪燒之”,其對象主要為在天的諸種神靈。祭品用火焚燒與掘坑掩埋,其祭祀對象有別,用“先燎後埋”來解釋三星堆器物坑的遺存狀況,進而將坑的功用推斷為祭祀坑,這是不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