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推薦序

最近在梳理法律心理學的學術發展史,專心回顧與思考這門學科的曆史價值,希望就其在普及、應用與發展的狀況不盡如人意的緣由上追根溯源。作為一門有著140 年曆史並且被人們耳熟能詳的“顯學”,心理學在法律領域的推廣與應用差強人意,與行為經濟學、認知科學、管理學、教育心理學等有著強大心理學內涵並且對人類社會發展功不可沒的交叉類學科相比,差距明顯。

心理學以研究人類的心理現象、精神功能和行為的發生、發展規律為己任,應該說有人的地方就有它的用武之地。法律領域的外延廣闊,屬於“思維密集型產業”,法律本身也是以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為目的的規範。而令人費解的是,心理學介入法律領域的研究曆史幾乎與心理學的曆史同步,但其被法學界的接受程度卻長期處於徘徊狀態,至今仍然是在方法論層麵如臨床技術而非認識論層麵對法律界產生有限的影響。知不足,然後能自反也;知困,然後能自強也。為擺脫困境,尋求自我,法律心理學界也在不斷從自身反思,比較共識的認識大體可以總結為三點。一是學科思維方式上的差別。法學以邏輯、經驗、定性為基底,心理學以實證、數據、定量為依據。二是語境上的各說各話,至今缺少令二者共識的概念,同一個現象使用不同的表述。三是法律心理學界的微觀研究隻能涉足法學領地的個別角落,視角上的短板影響到學科的長足發展。還有一點是我個人長期以來深有感觸但又不敢輕言的,那就是法律與政治高度關聯,政治與統治密不可分。法律本身的權威性和身處上層建築的高屋建瓴,限製了它接受相鄰學科觀念與知識的主動性,特別是那些別生枝節的觀點。

我本人是法學專業的學術背景,大二開始對青少年犯罪心理有興趣,畢業時經羅大華老師“欽點”進入法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領地,如果對自己的“原生家庭”攻瑕指失似乎不太合適,多年來尋求同道者的想法有,但結果差。機緣巧合,學生張蔚向我推薦了他與劉靜坤老師共同翻譯的這本由刑事偵查學先驅、法學家、犯罪學家漢斯·格羅斯在1897 年出版的第一版《犯罪心理學》,並且把寫序這一神聖的工作交代給我,手捧經典、咬文嚼字,竟然豁然貫通。125 年前,這位也是法學背景的刑事偵查與犯罪學先哲,已經為心理學介入司法的必要性給出了充分的注腳。這本呈現給法官、法律工作者、法科學生的犯罪與司法心理學巨著的出發點竟然是曾經擔任過法官的漢斯·格羅斯從反思司法與執法中的各類不公平、不公正而引發的深層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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