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著崇敬的心情,我研讀並翻譯漢斯·格羅斯教授的這本經典學術著作。這本著作,如同匣中美玉,尚待學人停下匆忙腳步,駐足靜心鑒賞。關於漢斯·格羅斯其人、其著作、其洞識、其貢獻,可講的很多,需講的也很多。但本人目前對其著作所學有限,領悟亦有限,不敢妄發評論、隨意評價,故此處僅做概要介紹。[1]
漢斯·格羅斯(1847—1915):奧地利刑事法學家、心理學家、偵查學家,現代偵查學和犯罪心理學的奠基人。1847 年12 月16 日,格羅斯出生於奧地利東南部的斯蒂利亞省。1869 年,他從法學院畢業後,開始從事法院實務工作,隨後在當地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他最初在斯蒂利亞擔任預審法官。當時,奧地利司法係統並沒有專業偵查人員,多由退役士兵從事犯罪調查工作。由於缺乏專業知識和技術手段,這些執法人員僅僅憑借常識和經驗辦案。此種情況下,犯罪調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都由預審法官負責。這些預審法官僅僅具備法學院的法律知識,為了有效偵破案件,往往需要向那些有經驗的執法人員請教。
格羅斯從業不久就深刻地認識到,他在學校所學的法律知識,根本無法用於查明案件事實。鑒於事實調查領域缺乏專門知識,格羅斯決定填補這個教育空白。在他看來,不僅要自己積極補課,還要為法學院的所有學生提供知識儲備。
基於長期司法實踐,他認真研究每個案件。隻要詢問證人,或者訊問犯罪嫌疑人,他就同步開展心理學研究。經過多年實務錘煉,格羅斯積累了大量司法經驗。通過深入研究物理學和技術科學領域的知識,格羅斯提出了“刑事科學”的概念,並在警察科學領域創立了一門新的學科。
1883 年,格羅斯出版了經典著作《預審法官手冊》。在他看來,刑事科學是一項純粹的研究工作。刑事案件就是一個科學問題;法官的職責就是借助科學技術的輔助,解決這個科學問題,進而查明案件事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