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情感能夠輕易混淆我們和證人的觀察結果,甚至影響被告的罪行,並能夠在受審時解釋許多事情。任何心理學都會討論**或情感的本質、定義、影響、生理和心理解釋。這些討論用於法律的目的卻很少有人提及,可能更多是因為比較難談。**所做的事情本身就是這樣,在這方麵不需要特別審查。我們要做的是發現如果沒有**會發生什麽,尤其是使自己免受**或感情的控製。毫無疑問,刑事專家中最“喜怒無常”的人表現最好,因為黏液質和抑鬱質的人往往都是經不起檢驗的。活潑熱情的法官做事最具成效,但他們的這些品質也存在缺陷。沒有人會否認,人們在麵對一個無恥否認自己罪行的人,或麵對一些慘無人道的可怕罪行時很難保持冷靜的態度。但必須要克服這一困難。我們每個人都必須回憶那些讓位於**的可恥記憶,或許這是公正的。當然,盡管性情非常喜怒無常的吉迪恩·拉迪伯爵通過立即絞死一鎮之長,很快將該鎮人民從無數搶劫案中解救了出來,但如今這種喜怒無常是不被允許的。我們很容易回想起一位出色的主審法官在一場謀殺案審判中所處的痛苦處境,他對被告進行了猛烈的攻擊,但最終不得不接受對後者真正合理的懲罰。
避免這種困難的唯一方法就是不要爭吵。在上流社會,隻要說出一個不恰當的詞,一切都將無法挽回。這個詞就像是滾動的雪球,能積聚多少衝力取決於其性質和法官的素養。純粹的侮辱並不常見,一個不恰當的詞就會打破界限。罪犯知道這一點,並經常利用這一點。一個人如果完全壓製了另一個人,他就不再危險,而會變得冷靜和平和,並本能地感到有必要修補“過分行為”所造成的傷害。然後,他就會表現出一種誇張的溫暖以及可能被許多罪犯所依賴的關懷,因此他會故意挑釁審判長,直到讓審判長做出一些感到抱歉的事,說出一些令人感到抱歉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