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研究動物、孩子甚至人身上模仿的本質特性和它對群體的影響。模仿被視為判斷聰明與否的根本特性以及所有教育體係的基本條件。後來,人們開始觀察模仿對群體的影響,拿破侖曾說:“群體犯罪不涉及個體行為”。韋伯提及道德傳染,長期以來人們都認為自殺具有傳染性。貝爾在他的《監獄》一書中表示,自殺者都有模仿傾向。顯而易見,自殺者通常會選擇經常被用到的方式——在樹上上吊。在監獄裏,人們經常會觀察到這樣一種現象,在隔了很長時間後,一係列自殺事件會突然出現。
一旦某個人用一種特殊方式實施犯罪,這種犯罪形式就會經常重複出現,比如兒童謀殺。如果一個姑娘悶死了自己的孩子,那麽就會有其他十個人選擇這樣的方式;如果一個姑娘選擇把孩子壓死或放在胸前悶死,那麽其他人也會這麽做。
塔德認為犯罪完全可以通過模仿法則來解釋。我們仍然不知道模仿和統計原則是如何聯係起來的,但這種聯係對我們來說才是最令人頭疼的。如果幾個人用同樣的方式實施謀殺,我們稱之為模仿,但當疾病或外傷的明確形式在醫院幾年內都未發現,然後突然大規模爆發,我們稱之為繁殖。醫院的醫生都熟悉這種現象,如果一種疾病隻發生過一次,他們通常會等到第二個病例出現再做定奪。此類疾病通常來源相同,並具有相同的異常表現,因此模仿一詞難以表達這種現象。現在,如何在個體情況下區分模仿和繁殖?它們的限製是什麽?它們觸碰了哪裏?
哪裏可以掩蓋彼此?這種群體在哪裏組成?
對於有關模仿問題的相關犯罪政治學解釋以及寬恕行為的權力是行為的主要依據,目前尚無解決辦法,但這些問題具有很大的象征和判斷價值。至少,我們能夠在某個特定模仿的刺激源頭找到唯一能解釋犯罪性質或方式的可能性。在年輕人中,尤其是女性中,會有能夠稱之為計劃的某種預期表象,這至少可以解釋一些其他無法解釋和多餘的伴隨情況,如不必要的殘酷和破壞。了解這一預期表象甚至可能會為我們提供有關罪犯的線索,因為這種預期表象可能會顯示該罪犯的本性。同樣我們的這個行業也存在“案例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