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感覺是認識的基礎,感覺過程必然成為法律程序正確性的基礎。我們從感官中得到的信息以及用於構建結論所依據的信息,總的來說可以認為是可靠的,這樣,就沒有理由過於謹慎地來處理那些我們認為依賴於感官的事物。然而,這種看法並不總是完全正確的,對其錯誤的認識必然能幫助我們,甚至使我們懷疑自己有沒有犯更大的錯誤。
自從赫拉克利特的時代以來,對感性知覺的心理研究就一直在進步。我們所發現的大多數錯覺都被用於從體育到科學的方方麵麵。它們令人驚訝,吸引並維持著公眾的注意力;因此人們對它們耳熟能詳,但它們對其他現象的影響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後果卻很少得到研究。這裏有兩個原因。首先,因為這樣的心理錯覺似乎很微小,而且它們的深遠影響很少被考慮到,例如,在紙上畫出的一條線,看上去比它實際長度更長。其次,我們認為感官錯覺在實際生活中並不容易造成影響。如果我們發現了錯覺,那麽它就會變成無害的,不會產生任何效果。如果沒有發現,後來導致了嚴重後果,就不可能找出原因——因為就其本身而言,它不會被承認,而且由於中間有如此多的步驟,不可能對其進行正確的逆推。
這說明了人們很少有對感知的實際考慮,但並不能證明這種稀有性是合理的。當然,在廣泛的條件下應用有限的實驗結果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它們產生於這樣的假設:與科學家研究的條件相似,在較差的實驗條件下出現了某些現象,這種情況也會在完備的實驗條件中顯示出來。但事實並非如此,正是由於這個原因,現代心理學的結果實際上仍然是無效的。當然,這並不是對實驗心理學學科進行指責,也不是對其研究價值的侵犯。如果想發現任何明確的東西,就必須帶著其狹隘的局限性。但是一旦發現了這一點,條件就可能改善,一些實際的東西可能會實現,特別是在錯覺的問題方麵。這種可能性解決了這些心理錯覺不受關注的第二個原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