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裏,我們不可能在聽覺錯覺和誤解之間劃出一條絕對明確的界限[82]。
口頭上我們可以說,前者發生時,至少就其主要特點而言,錯覺是由於聽覺機製而產生。後者是指在理解一個詞或句子時出現的錯誤。在這種情況下,耳朵的活動效率很高,但頭腦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所聽到的東西,因此,它通過與之有關的別的東西進行補充。因此,誤解在外來詞方麵頻頻發生。比較一下移民學生的歌聲吧(歌詞的發音很接近)——“My can’t three teas of tea”和“My country’tis of thee”,或者“Pas de lieu Rhone que nous”和“Paddle your own canoe”[83]。(“你就是我的祖國”被錯誤地唱做“我不能分別三種茶葉”,或者“我們的羅恩好地方”被錯誤地唱做“劃自己的小船”。)1 ☆本節是“誤解”主題下的起始章節,後麵第107 節也屬於該主題。——編者注在法律上,誤解及其發展還有解決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不僅證人,書記員和秘書都會受到誤解的影響。如果誤解沒有被發現,就會導致危險的錯誤,而即使發現了,在找正確解決方法的時候也麵臨著很大的困難[84]。確定語境不僅需要付出努力,還需要心理知識和與罪犯換位思考的能力。由於距離,想進行質疑往往是辦不到的,也可能是無用的——因為證人不再知道他說了些什麽或想說些什麽。當考慮到古典文獻學者們做出的大量工作,必須要確定一些誤拚單詞的正確寫法,我們可以猜測一件絕對正確的協議文本該是多麽的有必要。某人清白與否可能取決於一個拚錯的音節。現在,要確定文本的合適和正確通常很困難,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可能的。無論證人或書記員是否誤解了工作的性質,這都沒有區別。它的重要性依然沒有受到影響,但在後一種情況下,隻要檢察官正確地記得他所聽到的東西,可能會避免差錯。假如所有的協議立即被閱讀,不是由書記員,而是由檢察官自己來讀,那麽書記員的錯誤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被降到最低限度。如果作者親自來讀這些,他還會犯同樣的錯誤,隻有非常聰明的證人才會察覺到這些錯誤,並提出來。除非發生這種情況,否則錯誤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