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種意義上說,刑事專家大部分工作是同謊言作鬥爭。他們必須發現真相,必須與謊言對抗,而且每走一步都會遇到這種情況。被告通常會供認不諱,而許多證人企圖利用被告。當被告意識到事情正朝著不能完全為自己辯護的方向發展時,往往必須經過一番激烈的思想鬥爭。徹底消除謊言無疑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刑事工作中。詳盡描述謊言的本質,相當於寫一部人類自然史。我們必須考慮一定數量的方法,無論大小,這些方法都能減輕刑事工作量,提醒我們欺騙行為的存在,並阻止其發揮作用。我已嚐試根據意圖歸納欺騙行為的幾種形式,在此將補充幾句。[88]
1 ☆本節是“謊言”主題下的起始章節,第109 節也屬於該主題。——編者注所謂的謊言是指以欺騙為目的、有意識地釋放虛假信息。世人對謊言的看法千差萬別,比如是否可以容忍所謂必要的謊言、虔誠的謊言、教化的謊言、傳統的謊言等。在此,我們必須假定絕對嚴格主義立場,用康德的話[89] 說就是:“純粹的謊言就是違背自己的本性,是一種讓人在自己眼中聲名狼藉的惡習。”事實上,我們找不到任何可以說謊的理由,因為法律人無須承擔教育責任,也無須教授人們禮儀。通過說謊來拯救自己,這種情況無法想象。當然了,我們也不會說出所知道的一切。的確,適當沉默是一個優秀刑事專家的標誌,但我們永遠不需要說謊。初學者必須特別認識到一點,出於審理案件的“善意”以及所謂的“盡職盡責”這種借口,貌似會讓小謊言顯得合理,但這種借口完全沒有價值。共犯偶然說出貌似招供的話語、暗示隱瞞實情的用語、對證人早先陳述的曲解,以及類似的“擦邊球詭計”,這些作法都很低級。采取這種作法隻會給自己帶來恥辱,一旦詭計失敗,辯護就有了優勢。機會一旦失去,永遠不會再來。[90]不僅僅通過語言,通過手勢和動作說謊也不允許。事實上這些作法都很危險,因為在某些情況下一些手部動作,如伸手拿鈴、突然抬手等,都明顯說明法官對案情的了解程度比他實際知道的還要多,或者暗示有所隱瞞等等。此類動作會讓證人或被告認為法官已經確定案件性質、決定采取重要措施等。目前,此類動作並不會被記錄在案,在被問責也不會很嚴重的情況下,年輕的刑事專家很容易因追求成功的效率而被誤導,即使是意外事件,可能也會推動誤解的產生。曾經有一次,我在審理一起案件時需要聽取一個智商很低的小夥子的證詞。這個小夥子被懷疑盜竊、藏匿了一大筆錢,但他堅決否認這一罪行。審理期間進來一位同事,說要跟我談件公事,由於當時我在做筆錄,所以他想等到審判結束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