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眠和暗示的問題太老了,不能隻參考幾本書,但又太新,無法解釋大量文獻。在我的著作《審查法官手冊》中,指出了刑法主體與刑事專家對刑法的正確態度之間的關係。這裏我們隻需要記住特征暗示的問題:法官對證人的影響、證人之間的影響、案情對證人的影響。而這種影響的產生,並非通過說服、想象或引用,而是通過那些仍然無法解釋的遠程效果。與“決定性”效果相比,遠程效果也許是最好的。暗示和語言一樣普遍,我們可通過朋友的故事、陌生人的例子、自己的身體狀況、食物或各種經曆來獲得暗示。最簡單的行為可能由暗示引起,而一個人的暗示可能會影響整個世界。正如愛默生所說,大自然通過創造天才來完成一項任務,追隨天才,你就會明白這個世界在乎什麽。“暗示”一詞被多次使用,破壞了最初的含義,使其等同於“暗示性問題”一詞。老一輩刑事專家對真相有著自己的見解,並嚴格限製提出暗示性問題。與此同時,密特邁爾知道發問者往往無法回避這些問題,而且也知道許多問題都暗含著答案。例如,如果一個人想知道A 在一次長談中是否說了某些話,不管是好是壞,他都會問:“A 是否說過……”
米特邁爾對這個問題的態度表明,他早在二十五年前就已經看清楚了這種暗示性問題是最沒有攻擊性的,並且困難的真正原因在於證人、專家和法官都受到了影響,特別是在重特大的案例中尤其明顯,涉及公眾輿論、報紙的影響、他們自己的經曆,最後是他們自己的幻想,因此,在不受真理指導而是由這些影響引導的情況下,給出了見證和判決。
在慕尼黑的貝希托爾德謀殺案審判中已經證明了這種困難的存在,其中優秀的精神病學家什倫克- 諾青和格拉希在建議的影響下,全力以赴地回答和避免有關證人的問題[107]。這項有試驗意義的審判的發展向我們展示了建議對證人的巨大影響,以及關於確定其價值的意見是多麽的矛盾——無論這種價值意見是由醫生還是由法官來決定;以及最終無論如何,我們對建議知之甚少。一切都歸功於建議。盡管文獻很多,但我們仍然掌握著太少的材料,進行了太少的觀察,也缺少了科學上的某些推論。研究建議對我們的刑事工作的影響無疑是很誘人的,最好的方式可能是等待並把我們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觀察、研究和收集資料層麵。[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