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醉酒,除了病理性症狀之外,尤其是對酒精的極度不耐受性(這屬於醫學研究範疇),另外還有一係列其他症狀,種類繁多,需要更精確地研究其原因及後果。通常,人們僅通過詢問若幹常規問題來確定醉酒程度:他走路穩嗎?能跑步嗎?他說話有條理嗎?知道自己叫什麽嗎?他能認出你嗎?他力氣大嗎?隻要有兩名證人給出肯定回答,就足以讓一個人定罪。[103]一般說來,這樣定罪是合理的,而且可以恰當地說,如果一個人仍然能夠完全控製自己去做上述事情,那麽他一定有能力判斷對錯。但情況並非總是如此,我並不是說當醉酒者無法憶起其在醉酒期間所做的事時,就必須把醉酒當作自己不理性的借口。無行為能力並不具有決定性,因為行為之後沒有反射效應。即使在行為之後,一個人對其所做之事一無所知,他仍有可能在行事之時意識到事件的本質,而這種可能性才是決定性因素。但對所做之事知情,本身並不能給行為者定罪。如果一個醉酒者打了警察,那麽他肯定知道自己在和人打架,因為如果沒有這種意識的話,他就不會出手打人。而醉酒者的理由是他在醉酒時並不知道自己正在和警察打架,隻要有判斷力,他就會認為那是在反抗壞人,所以必須進行自我防衛。
反過來說,如果醉酒者在醉酒時做了清醒時不會做的事而不用負責,那麽這也是誇大其詞。至於原因,很多被侮辱、被揭露秘密、輕微醉酒後意氣用事等事件都給出了答案。如果醉酒者沒有喝醉,這些事件就不會發生,但這並不代表這些事件在不負責任的狀態下發生。
因此,我們隻能說,當一種行為直接地、完全地作為一種衝動反射而發生時,或者當醉酒者分不清其所達目的之性質以致認為自己行為正當時,醉酒就可以成為借口。因此在實踐中,法律用語(如奧地利刑法中的“完全醉酒”、德意誌帝國刑事法典中的“無意識”)會比一般用法提高一級。例如,完全醉酒或醉酒後失去意識,通常是指醉酒者僵硬地躺在地上的狀態。但在這種情況下,醉酒者沒有行為能力,無法實施犯罪。必須注意的是,法律不考慮這一點,而是考慮醉酒者的意識仍然活躍,並且能夠支配肢體實施犯罪,但無法控製自己肢體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