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第16節 殘忍

在這個標題項下,隻有附加特定的條件,才能體現有關情形的重要性。盡管各種表征之間看起來沒有任何關聯,但他們具有一個共同的屬性,即都是心理過程的外部表征。

在許多案件中,關於殘忍、嗜血和色情之間的互動關聯,通過觀察可以得出不同的解釋。關於這一問題,早期作者如米切爾[60]、布魯姆奧德[61]、弗裏德裏希[62] 等,都已提出相關案例,迄今仍有一定參考價值。在他們提到的案件中,一些人,並不限於男人,將程度不同的殘忍所產生的內心刺激用於色情目的:虐待動物,咬、捏同伴,或者使同伴處於窒息狀態等。目前,這種做法被稱為施虐狂。[63] 一些女孩談到,她們擔心一些訪客讓她們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特別是在極度興奮時實施的咬、壓和窒息行為。這一事實在犯罪學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價值。一方麵,有些犯罪行為隻能通過色情方麵的殘忍才能作出合理解釋。另一方麵,了解這方麵習性的有關知識,有助於實現對被告人準確定罪。我僅僅記得維也納的巴爾什·施泰納案件,該案中一名妓女被人扼殺。警方當時一直在追查一個當地稱為“小雞人”的男子,因為該男子經常攜帶兩隻家禽,並在性**過程中將它們掐死。警方正確地推斷,既然他能夠做出這種事,也就能夠在類似情形下殺死一個人。鑒此,當我們調查被指控實施殘忍犯罪行為的被告人時,最好不要忽視他的性習慣問題;如果條件允許,有必要專門調查整個犯罪行為究竟是否與性行為有關。[64]

此外,那些導致殘忍後果的行為和謀殺行為經常涉及某種形式的癲癇。因此,實踐中有必要就被告人的心理狀況谘詢醫師,因為殘忍、欲望和心理疾病通常密切關聯。關於該問題,龍勃羅梭已經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