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導 論

在刑事司法領域,除了法律之外,最為重要的學科都與心理學存在淵源。在這些科學知識指引下,人們學會如何在工作中與各色人等相處。時至今日,心理科學發展出不同的分支。就原初的心理學而言,不過是一些天性聰明的人在實踐中培養的敏銳洞察力,他們盡管並不知曉那些據以確定案件事實的法則,甚至壓根沒有意識到那些法則的存在,卻能作出正確的判斷。許多人都擁有這種樸素的心理分析能力,不過這距離刑事學家的內在要求還相去甚遠。

在一些大學和預科學校,法學家們會開設一些科學心理學課程,作為“哲學預科教育”,但是我們都知道,這些課程過於簡單,遠遠不能適應司法實踐需要。

鑒於這種現狀,我們也很難期望刑事學家能夠開展嚴肅的心理調查。

法律心理學就是基於上述考慮創設的一個新的心理學門類,沃爾克瑪[1] 對這門學科在德國的發展進行了論述。此後,在梅茨格[2] 和普拉特納[3] 的推動下,這門科學發展成為犯罪心理學。從醫學角度開展的研究,特別是舒朗對《法律問答》的匯編,仍然很有參考價值。霍夫鮑爾[4]、格羅曼[5]、海因洛特[6]、紹曼[7]、蒙克[8]、艾卡紹森[9] 等人,進一步推動了犯罪心理學的發展。在康德時代,這一學科成為學界論爭的焦點,康德代表著哲學學派,梅茨格、霍夫鮑爾和福萊斯[10]代表著醫學學派。此後,法律心理學被精神病學合並,完全歸屬到醫學領域,勒尼奧[11] 曾經試圖將之重新歸入哲學領域,但最終未能如願,對此,弗裏德裏希[12]的著作(以及威爾布蘭德[13] 的著作)有過詳細記載。現階段,在克勞斯[14]、克拉夫特·埃賓[15]、莫茲利[16]、霍爾岑多夫[17]、龍勃羅梭[18] 等人的推動下,犯罪心理學已經成為犯罪人類學的分支。這一學科的價值在於對犯罪動機的分析,或者如李斯特所言,其價值在於對罪犯心理狀態的研究。由此一來,犯罪心理學的研究範圍實際上大為縮減。[19] 關於犯罪心理學徹底歸入犯罪人類學的情況,納克[20]、庫雷拉[21]、布洛伊勒[22]、達雷瑪尼[23]、馬爾羅[24]、艾麗斯[25]、貝爾[26]、科赫[27]、馬斯卡[28]、湯姆森[29]、菲利[30]、邦飛利[31]、科爾[32] 等人的著作均有所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