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聲音,我們主要有兩個問題:證人聽到的內容是否準確,以及我們聽到的證人陳述是否準確。在證人和我們之間,還有其他因素需要引起注意,包括正確的理解、準確的記憶、想象力的影響、多重影響因素以及個體誠信的程度;但是最重要的因素,還是證人聽到的內容是否準確。一般而言,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都會認為,證人不可能完全準確地重述自己聽到的內容。在這方麵,我們有必要思考關於名譽問題的處理方式。如果想要證人回憶誹謗的言詞,那麽,相關的詞匯數量將和證人數量一樣多。我們發現,誹謗的傾向並不容易被人誤解。即便存在此種情形,至少我沒有遇到。例如,證人可能混淆“流氓”“騙子”“詐騙犯”等詞,以及“牛”“驢”“笨蛋”等詞。但如果他實際上聽到的是“驢”,就不會聲稱聽到“流氓”一詞。他隻是觀察到,A 用道德敗壞或愚蠢之類的貶義詞侮辱B,當被問到具體的內容時,他就會嵌入一個合適的詞。通常情況下,人們聽到的隻是大概意思,因此,很難直接口頭再現第三人說過的話。人們總是進行間接敘述,因為他們隻記住了大概意思,而沒有記住具體語句。記憶與這種間接敘述並不相同,因為法庭在審查證言時,通常要求證人直接重述他所聽到的內容,然而,證人僅僅是基於感覺進行陳述,並不能重述當時的具體語句。如果想要改變這種局麵,往往需要非同一般的智力和專業訓練。
現在,如果證人僅僅重述他們所聽到的內容的實際含義,就不會造成任何損害,但是,如果他們僅僅陳述自己主觀上認為的實際含義,就可能導致我們犯很多錯誤。總體上看,那些沒有受過教育或者教育程度不高的人,通常不會關注他們不能理解的事情。即便是純粹的感官感知,也是基於智力水平加以整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