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第四篇 感知和概念 第44節 概述

在從純粹的感官印象到這些印象的思維概念的轉變過程中,法律人必須關注這些物體或者事件以後再現的可能性。在科學心理學的衝擊下,許多所謂的科學發現已經失去了早先的地位。現代心理學並沒有在感知和記憶之間劃定清晰的界限,而是認為,正確解決感知問題的方法,就是解決知識問題的方法。[1]關於意識和感知的關係,我們用費舍爾的方法來加以區分。[2] 意識包括兩個領域或區域:感覺區域和外部感知區域。前者涉及有機體內部結構,後者從有機體進入客觀世界。意識擁有活動範圍,通過運動神經和肌肉來接觸外部世界,而感知的範圍則屬於感覺的範疇。

外部感知包括三個主要功能:理解、區分和整合。狹義的感知是指對於那些引起視覺刺激的物體,形成有意識的感覺理解。我們據此發現觀察對象究竟是什麽,以及它與我們和其他事物的關係,它與我們的距離,以及它的名字等。

對法律人而言,建立在成功理解基礎之上的識別,是最為重要的事情。所謂識別,是指一個物體給大腦留下足夠深刻的印象,使其能夠得到認知和識別。它與被識別對象的性質無關。休謨認為,物體可能是一個持久的東西(“與外界無涉,不依賴於意識”),或者與感知本身相同。在後一種情況下,感知被視為一種邏輯判斷,如同:“下雨了”,或者感覺“下雨了”,而識別僅僅是對感知的識別。

這類判斷就是我們從證人那裏得到的判斷,也是我們需要檢查和評估的對象。對此,應該從兩個方麵加以考慮。首先,從觀察者和事例收集者的角度,努力發現內在的指導原則。如果不這樣做,我們所做的推論至少是不可靠的,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能是錯誤的。正如馬赫所言:“如果觀察決定了自然科學的所有事實,那麽,就意味著開啟了科學的新時期,那就是推論時期。”但是,法律人在自己的工作中是否經常區分這兩個時期呢? [3]第二個重要的事項就是觀察過程中錯誤的呈現,席勒將主要的錯誤分為兩種。在觀察領域,錯誤包括積極或消極之分,以及錯誤觀察或疏忽失察之分,後者主要是先入為主所致。哥白尼的反對者認為,地球之所以不動,是因為如果地球轉動,從塔頂掉下來的石頭就會落到朝西一側的地麵上。如果哥白尼的追隨者選擇做個實驗,他們就會發現,石頭確實會像理論所顯示的那樣落下來。類似的疏忽失察,在法律人的工作中頻繁出現。我們對他人或自己製造的例外情形印象深刻,並放棄了一些已經經過檢驗的方法,而沒有真正對那些挑戰既定方法的例外情形進行認真檢驗。在司法工作中,我經常想到喬治國王的故事。喬治國王不喜歡學者,並對許多哲學家和物理學家提出以下問題:“當我把十磅重的石頭扔進一百鎊重的水桶裏,水和石頭的重量是一百一十磅,但是當我把十磅重的活魚放進桶裏,整個桶是否隻有一百磅重?”每個學者都有自己令人信服的解釋,最後國王問其中一個腳夫,他說他想先看看實驗,然後再作決定。我記得一起案件,一位農民被指控為了保險而縱火。他說他拿著一根蠟燭走進房間,不小心點著了一個掛在屋頂上的蜘蛛網,把屋頂上的稻草燒著了,於是災難發生了。直到第二次審判,才有人想到詢問蜘蛛網是否能夠燃燒,而第一次實驗就表明,這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