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陳述的證言,此前已經存在於他們的想象之中,而證言的這種存在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證人證言的內在屬性。因此,想象的本質應當引起我們的關注,同時,考慮到我們無須關注存在與想象之間的關係,所以這種關注顯得尤為重要。這也許是因為,事物可能會以一種與我們所知道的完全不同的形式存在,甚至可能會以某種不可知的形式存在。根據一些權威人士的說法,理想主義者已將這種可能性放在一邊,並對提出這種觀點的人提供了科學答複。
對法律人而言,“科學答複”並不重要。我們感興趣的是想象的可靠性,及其與我們認為當前存在和即將發生的事物的同一性。一些作者認為,在外部和內部的感官感知領域都存在感覺對象,外部感知涉及感覺對象彼此之間的關係,內部感知涉及與意識的關係。需要注意的是,圖像和對象之間的區別,並不是感知行為的組成部分。但是,那些關注這一事實的人認為,行為確實包含著圖像。在聖奧古斯丁看來,圖像可以被視為關於對象的知識;在埃爾德曼看來,對象是圖像的客觀化。
圖像具有充分的替代功能,這一點非常重要。舉個例子,我可以想象我的那隻丟失的狗,以及隻在照片上見過的俾斯麥所養的狗,然後是阿爾西比亞德所養的狗,我們隻有通過它很好看,以及他的主人切斷了它的尾巴等事實,才能確認它的存在。此種情況下,這些圖像的指向物將是確定的,因為每個人都知道,我可以非常準確地想象我養的狗,俾斯麥所養的狗的圖像也比較容易識別,因為它的圖像經常公之於眾,然而,阿爾西比亞德所養的狗的形象,則很難確定其可靠性,盡管我從少年時代就已想象這個曆史悠久的動物。因此,當我談到這三個動物中的任何一個時,每個人都能正確地評估我所談到的圖像的準確性,因為人們知道這三個動物的狀況。然而,當我們與證人交談時,我們卻很少知道證人獲取自己圖像的條件,唯一的途徑就是詢問證人。有時,在證人提供的描述之外,還可能增加了另一個圖像,例如我們對事件形成的圖像,此時這個圖像和證人的圖像就應當被置於特定的關係之中。在所有相關的個體圖像之中,最應提供的就是表明所陳述事件的圖像。圖像隻能與圖像進行比較,或者說圖像僅僅是圖像的影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