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律人來說關聯尤為重要,因為在許多案例中,隻有利用關聯才能發現某一概念存在的條件,通過關聯,證人才能回憶並說出真相,而不是催眠他們或者過度質疑他們陳述的正確性。我們粗略地進行了一些觀察:從亞裏士多德時期開始,就很少有對關聯規律的研究。其決定因素包括:1. 相似性(象征的共同特征)。
2. 對比性(因為每個表象都包含了兩個極端之間的對立)。
3. 共存性、同時性(空間中外部和內部物體共同存在)。
4. 連續性(表象以它們出現的前後順序相互呼應)。
休謨隻認識到物體關聯的三個基礎——相似性、時空聯係和因果關係。特奧·利普斯則認為隻有相似性和同時性(尤其是在腦海中出現的同時性)才是真正不同的關聯基礎。
然而,如果從這個意義上講,同時性可以被認為是關聯的唯一基礎,因為如果表象不是同時的,就不可能存在關聯的問題。大腦中的同時性隻是第二個過程,因為表象在頭腦中是同時存在的,而這僅僅是因為它們同時發生,存在於同一空間,並且相似,等等。明斯特伯格[23] 對此進行了研究並得出重要結論,他指出所有所謂的內部關聯,例如相似性和對比性等,都有可能簡化為外部關聯,並且所有外部關聯,甚至是按時間序列存在的外部關聯,都有可能簡化為共存,並且這種共存關聯在心理上是可以理解的,進一步說:“所有導致思想不正確聯係的關聯過程,其根本錯誤一定包含在它們的不完全性中。一個想法與另一個相關聯,後者與第三個想法相關聯,然後我們再把第一個與第三個相關聯……我們不可以這樣做,因為第一個雖然與第二個是共存的,但是也與許多其他想法相關。”
但即使是這種敘述也不能解釋某些困難,因為一些關聯盡管本應發生,但卻隻是被擱置一旁。斯特裏克認為,人們傾向於抑製那些在自己“偏好”的複雜情感中並不存在的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