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第52節 記憶的本質

我們對記憶的無知和它的普遍性一樣重要,也和我們擁有記憶一樣重要。所以在解釋記憶時,我們最多隻能去利用一些表象對記憶進行解釋。

柏拉圖在《泰阿泰德篇》中把記憶描述為蓋在蠟上的封蠟圈痕跡。印象的特征和持續時間取決於蠟的大小、純度和硬度。費希特說:“精神本身無法保存它的產物——單個的想法、意誌和感受都保存在心裏,構成了無窮無盡記憶的基礎……在我們的精神當中,仍然存在著對曾經獨立完成的事情進行回憶的可能。”

詹姆斯·薩利把接收記憶的過程與濕氣對老年多發性硬化症的影響過程相比較。

德雷珀還舉了一個物理學上的實例:如果你把一個扁平的物體放置於一個冰冷、光滑的金屬表麵,然後對著金屬呼氣,當金屬表麵的水分消失後,移除物體。你可以在幾個月後再對著金屬呼氣,那個物體的外形輪廓還會顯現出來。另一個人則稱記憶是思維的保險箱。郝林[26] 認為,我們曾經意識到並且再次意識到的東西,並不像意象那樣持久,而是像音叉被正確敲擊時聽到的回聲那樣持久。裏德認為記憶僅僅是呈現過去的事物,並沒有呈現出當下的想法。瑙托爾普將回憶解釋為對於與現在不同的現象的認知。根據赫爾巴特和他學派的觀點,[27] 記憶在於識別神經節細胞中過去印象所留下的分子排列,以及以相同方式閱讀它們的可能性。根據馮特和他學生的意見,問題是中樞器官的其中一種主要傾向。詹姆斯·米爾認為回憶的內容不僅僅是對所牢記事物的想法,而且還有對曾經經曆過的事物的想法。這兩種想法共同構成了我們稱之為記憶的整個心理狀態。斯賓諾莎[28] 對記憶的看法比較隨性,並斷言人類無法控製記憶是因為所有的思想、想法、決心都是記憶的基本產物,因此人在這方麵沒有什麽可操作性或自由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