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麵,人在本性和教養方麵是不同的;另一方麵,語言是一種隨生長土壤的變化而變化的有機體。也就是說,與使用它的人類個體一樣,每個人都不可避免地有特殊且個人化的表達形式。如果這個人作為證人或囚犯來到我們麵前,我們就必須通過這些形式本身去研究它。幸運的是,這項研究必須與其所暗示的另一項研究相結合,即個人的性格和性質。如果兩者之間缺少一個,後果是不可想象的。無論誰想要研究一個人的性格,都必須首先關注他的表達方式,因為這是一個人最重要的品質,也是最具啟發性的。就好像老話“人如其言”一樣。從另一方麵看,研究表達方式本身是不可能的。如果要解釋講話的形式,或使分析成為可能,那就必須具備很多其他的研究條件。因此,所有這些都是互相聯結的,一旦清楚地知道了一個人的言語技巧,你也就清楚地了解了他的性格,反之亦然。毫無疑問,這項研究需要相當多的技巧。但這對於任何致力於律師工作的人來說都是必需的。
泰勒的斷言是正確的,一個人所說的話展示出的出身遠遠少於他的教養、教育程度和能力。這一事實的大部分原因在於語言作為一種有生命的和運動變化的有機體的本質,它獲得了新的和特殊的形式來表達人類生活中新的和特殊的事件。蓋革[53] 引用了以下單詞含義變化的例子。“Mriga”在梵語中意為“狂野的野獸”,在古波斯語中它僅僅是“鳥”的意思,而在與之相等的波斯語中“mrug”
仍然隻有“鳥”的意思,因此家禽、鳥等等現在都被稱為“mrug”。因此,第一個含義,“野生動物”已被轉化為其相反的“馴化的動物”了。在其他情況下,我們可能錯誤地認為某些表達能夠代表某些事物。我們說,“烤麵包、烤蛋糕、烤某些肉類”,然後再說,“烤蘋果、烤土豆、烤某些肉類”。如果有外國人告訴我們他“烤了”麵包,我們肯定會大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