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第75節 愛、恨、友情

如果愛默生是對的,即愛情隻不過是對人的神化,那麽犯罪學者就不需要過分擔心人類的這一罕見症狀。一個姑娘對她的情人幾乎神化的崇拜,在我們看來他隻是一個被指控犯了某項罪的普通人而已。然而,我們在法庭上沒有見過這樣的愛情。我們看到的愛情比詩中描述的更簡單、更普通。那種瓦格納獻給自己女神的自我犧牲精神在工作中並不完全陌生。我們在地位低下的無產階級女性身上看到了這種品質,她們可以為自己的丈夫犧牲一切,追隨他、陪伴他度過漫長的痛苦,用這種微弱的英雄主義照顧他、支持他。盡管這比詩中描述的自我犧牲精神更偉大,但它是如此特別,需要用不同方式來解釋。根據日常生活的作用和力量來理解創造愛的條件。如果我們無法從不同角度看待它,就不得不把它當作一種疾病來談論,如果把它當作疾病也無法對其進行充分解釋,我們就得和意大利人說的那樣認為:“l’amore é une castigo di Dio.”(愛是上帝的懲罰)

在刑事法庭上,愛顯示出的重要性已經突破了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從未將愛作為一個應該考慮在內的因素,是我們犯下的最大錯誤。首先要先做好本職工作,區別罪犯和普通人的生物差異,而不是照本宣科將其歸納到相應的法律條例下。當一個女人出於嫉妒犯下罪行時,當她不由自主愛上一個一無是處的男人時,當她滿懷仇恨與情敵對戰時,當她忍受著非人的虐待時,當她做了數百件其他事情的時候,誰會計較她的愛情?她有動機,犯了罪,然後接受懲罰。當陪審團宣判一個因嫉妒而殺人的女凶犯或一個投擲硫酸的犯罪分子無罪時,我們已經竭盡全力了嗎?這些案件駭人聽聞,但在無數小型案件中,沒有人會關注這個女人的愛,愛隻是犯罪動機,而法律宣判的懲罰則是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