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史·齊宗室傳》:梁州有古墓,名曰尖塚,或雲張騫墳。有欲發者,輒聞鼓角與外相拒,椎埋者懼而退。蕭斅穎達第七子。謂無此理,求自監督。及開,惟有銀鏤銅鏡方尺。此亦叔陵之類也。
《魏書·高宗紀》:大安四年十月,北巡,至陰山,有故塚毀廢,詔曰:“昔姬文葬骨,天下歸仁,自今有穿毀墳隴者斬之。”其刑可謂甚峻。
《宋書·桓護之傳》:護之伯父之子閬,元嘉中為員外散騎侍郎,母墓為東阿寺道人曇洛等所發,閬與弟殿中將軍閎共殺曇洛等五人。
《齊書·孝義傳》:朱謙之,年數歲,所生母亡,其父昭之假葬之於田側,為族人朱幼方燎火所焚。同產姊密語之。謙之雖小,便哀戚如持喪。年長,不婚娶。永明中,手刃殺幼方。其相報亦可謂甚慘。然椎埋者踵相接也。故曰:“使其中有可欲,雖錮南山猶有隙也。”
以發掘報怨、肆毒者,亦時有之。《魏書·畢眾敬傳》言:眾敬為申纂所恨。會有人發眾敬父墓,眾敬疑纂所為。其弟眾愛,乃亦遣人密至齊陰掘纂父墓,以相報答。此已為非理。魯爽與弟秀南奔,魏毀其墳墓;北齊文宣帝以祈雨不應,毀西門豹祠,掘其塚;此則更屍帝王之名,而同盜賊之行已。其尤堪發指者,則為隋文帝縱王頒掘陳武帝墓事。
頒者,僧辯之子,其父固叛國當誅者也。頒仕周,後從韓擒虎滅陳。頒密召父時士卒,得千餘人,對之涕泣。或曰:“郎君仇恥已雪,而悲哀不止,將為霸先早死,不得手刃之邪?請發其丘隴,斫櫬焚骨,亦可申孝心矣。”頒頓顙陳謝,額盡流血。曰:“某為帝王,墳塋甚大,恐一宵發掘,不及其屍,更至明朝,事乃彰露,若之何?”諸人請具鍬鍤。一旦皆萃。
於是夜發其陵。頒遂焚骨取灰,投水而飲之。既而自縛,歸罪於晉王。王表其狀。高祖曰:“朕以義平陳,王頒所為,亦孝義之道也,朕何可罪之?”舍而不問。天下有此義歟?武帝奮身以保中國,而國之人不能保其封樹,是則中國民族之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