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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榮譽

公民的榮譽是最常見的一種。此種榮譽基於如下設定:我們應該無條件尊重他人的權利,不得用任何不正當與不合法的手段取得我們想要的東西。這種榮譽是人與人之間和平交往的條件,任何毀壞這種和平交往的行為,都會讓我們遠離公民的榮譽,因此所有包括了法律責罰的東西,都以為責罰是正當的。因為法律是責罰破壞和平之人,這種人既已破壞了人際和平關係,也就不再享有公民榮譽,而需身為楚囚了。

榮譽的終極基礎是一種認為道德品格永不改變的信念,也就是說,如果我們認為某一行為是惡的,那就包含了未來在相似動機、相同情況下的行動也必是惡的。英文中“品格”一詞便包含了聲望、名譽、榮譽等意思。

所以除非是無心之失,或者遭受惡意誹謗,或者是被誤會,否則一旦榮譽喪失,就再難獲得。所以法律保護人人不受讒言、誹謗和侮辱之害,而侮辱,雖然經常隻是惡言咒罵,卻也等於隱藏了理由之後的簡要誹謗。唯有無理可以訴怨時,人才會惡言咒罵他人,否則他會提出他的理由作為前提,而留待其他聽眾下結論。可是當他咒罵時,他自己提供了結論,卻把前提隱去不談,以為別的聽眾會設想他是為了簡要起見,所以不說前提。

“公民榮譽”的名稱和源起都來自中產階級,可是卻適用於所有人,最上層階級也不例外。沒有人可以無視此種榮譽的嚴肅性和重要性,任何人都應謹慎小心,切不可等閑視之。信心一旦喪失,將永無再得信心的希望,不論他做什麽事或成為什麽人,失去信心的悲慘後果永遠無法避免。

相對於名聲所具有的肯定性質來說,榮譽的性質是否定的。因為榮譽不是人們讚揚某人獨具一種品格,而是期許某人應該表現且不應出錯的一些品格。所以,榮譽是強調一個人都不該例外,而名聲卻是讚美某人的獨特成就。名聲是我們必須去爭取的,榮譽卻是我們不能喪失的。沒有了名聲隻是不能出名而已,僅是消極的不好;但是失去了榮譽卻是種恥辱,是積極的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