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世界經濟常識

概念的解說

一、基本概念

【一】凡屬一種行為,其目標在於營求所欲的效用或處分此項效用之機會者(1),我們就可稱之為“經濟的”。各種各樣的行為都可有經濟的目標,例如藝術家的行為固可如此,即以戰事而論,倘其準備及作戰上有經濟的目的及手段,亦如是。但就本來的意義而言,則所謂的“經濟者”,僅能為處分力之和平的施用,此項處分力原本以經濟為目標。處分力的一個特征是自己的勞動力之處分。被驅策於鞭笞之下的奴隸隻是主人的工具,為其經濟手段,並非為自己而經濟的。工廠中的勞動者,亦是如此,當其為自己的家族勞動時雖為經濟的,但在工廠中隻是技術的勞動工具而已。和平性之特征,亦是必要而不可少的。因為各種事實上的暴力(如掠奪、戰爭、革命之類),雖亦有以經濟為目標的,但須受其他法則的支配,與用和平手段的營求不同。不過,征諸曆史的經驗,每種經濟背後,必得有強製而後可——其在今日為國家的強製,在古時則為有身份階級的強製,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經濟製度實現時,對於其計劃的實行仍須用強製亦未可知。然而這種暴力,我們不能稱之為“經濟的事”,隻是經濟的經營手段而已。還有,經濟的事常常與手段的稀少性相關,而且在此有其目標,這也是重要的:要滿足求效用的欲望,必須經營運用有限多的手段(2)。因此,就有經濟行為合理化之傾向(雖然未必都能徹底)——如是,說到最後,可知所謂的經濟,是出於自己的處分力而歸於統一的行為,此行為由營求效用及效用機會所決定。在此,“經濟統一體”(經濟團體),當其行為對外多少為自成的團體時,就恒為一種自律的團體,此即是,能決定其統率人物而原本以經濟為目標的團體,其行為不帶有偶然的因素,而是連續不斷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原本為經濟目標的這一個屬性,也就是使經濟團體獲得其特征之處。其他的團體與此不同,雖然也侵入了“經濟生活”,但本身並非經濟團體。此項團體中,有的原本以其他為目標,經濟目標僅是附帶者而已(有經濟作用的團體);有的則全無經濟的事,但其所從事者,在於使他人的經濟行為遵從一般的規律,即“形式的規律化”(秩序的團體);有的具體地侵入經濟行為而“實質地統製之”(經濟統製團體)。同一的團體可因其所處情形,從屬於這幾種形態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