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世界經濟常識

第三節 商品運輸及商業的組織形式

一、外來商人

最初海上貿易無論在何處均與海盜分不開。軍船、海盜船與商船最初時並無分別。其分化作用,係軍船自商船發展而來的,並非商船自軍船發展而來,因為軍船增加了槳之係列及其他改造,使得其技術非常發達,因此成本高且載容量小的軍船已不適於商船之用。在古代,埃及國王與埃及的修道院為最初的船舶之所有者,故在埃及我們不能發現任何私人的船運。但是私人的船運業,在荷馬時代的希臘及腓尼基,是他們的一種特色。本來在希臘,城市君主大多保有船舶,為交易及抵禦海盜之用。但城市君主並不能阻止大豪族保有船舶,大豪族隻承認城市君主為同輩中的冠首而已。

在上古時代的羅馬人中間,海外商業為構成城市重要性的主要根源之一。我們不能確切知道其船舶所有情況及輸出商業之大小,不過在此方麵,羅馬人顯然未能超越迦太基人。之後,羅馬人就成了輸入或逆勢的商業者。布匿戰爭後,又新成立了羅馬的私人船運業。然而由於羅馬的政策為大陸主義,故最初時,在元老院的議員眼中,船舶之所有為不相稱的事。在共和時代自不用說,即使在帝政時代,元老院議員還不許保有將自己的剩餘生產物運至市場所必要的用途之外的船隻。

在經濟關係上,古代的船舶經營如何處理,我們現在尚不明白。我們所確切知道的,隻有奴隸的使用逐漸增加,他們被當作動力。船舶的職吏為熟練的手工業者。希臘及羅馬時代的船舶中,有船主、舵手及吹號者。關於船主及商人間的關係,我們亦無明了的觀念。最初時,船主同時也是商人,但不久後,即有專為對外貿易的某種海上商人階級的出現,如希臘城邦的海上貿易。此種對外貿易一定為數極寡,因為如果說到大眾所需的貨品,尤其是古代大城市的糧食需要,必然建立於共同經濟的自給基礎之上。在雅典,船舶有將穀物載歸城市,以作為歸航貨物的義務。在羅馬,國家掌握船舶之征發及穀物之配給,直至帝政時代還加以統製。此固可保障航海之和平與安全,幫助海上貿易之發展,隻是此種狀態持續不久。因國境方麵有設置常備軍之必要,導致了國王之財政需要,迫使他們采用國務之徭役義務的組織。單憑租稅逐漸不能滿足此種財政需要,國家乃讓各個職業集團、組織行會負擔徭役,增加國庫收入。為報償起見,於是這類職業集團,各獲得了該工業經營之壟斷權。這種製度使得船運業亦須負擔徭役義務,因此,它的發展始現衰落。3世紀時,私人商船隊沒落,軍船隊亦衰頹。因此,海盜船有了重新迅猛發展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