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世界經濟常識

第八節 前資本主義時代的利息

利息的發端是一種國際法或封建法中的現象。在部落共有製、村落共有製或氏族共有製時,有償的勞役根本不存在,故利息及借貸均不存在。若需要他人相助時(如建造家屋時),則出於同胞的援助及基於氏族同胞互助義務的緊急援助。羅馬以實物償還的借款,亦為一種無利息的借貸,是一種古老的借貸方式。此緊急援助義務為宗教團體所采用於同教中人,以猶太人最為有名。其取利並不足怪(因為全世界均已取利,中世紀的修道院亦取之),唯猶太人向基督教徒索取利息,而他們之間則不取,這對於西方人來說是奇怪和可憎的。希伯來法律中禁止向同胞取利及放高利貸,其理由半為軍事上的,半為宗教上的。一方麵,氏族兄弟不得因負債受拘禁處分,從而使軍隊受損失。為此,古埃及的宗教法典視之為天賜神權的特殊威力,歸因於貧者之詛咒,此種觀念被載入摩西的《申命記》(Deuteronomium)中並加以采用。由此產生的對內與對外道德的差異,至猶太人流浪後仍存在。在以色列人成為猶太人以後,對於同族者仍禁止取利,對於異族人則可收取。故邁蒙尼提斯(Maimonides)提出有無對他國人取利之義務的問題。同樣,初期的伊斯蘭教及婆羅門教也禁止對同胞取利。故利息之產生在各處皆為不同種族間的借貸,或身份階級間借貸上的現象。在這一方麵,債權者及債務者間的對立關係,最初常存於城市貴族與鄉間農民之間,中國、印度、羅馬各處俱然,《聖經·舊約》中亦為此種觀念所支配。利息之所以能禁止,源於昔時所通行的緊急信用,原為消費信用,原有的對同胞應盡義務的思想容易引起支配階級取利的反感。又如債務者將成為無土地的流浪階級,不能再自行武裝,對於軍事上亦大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