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先舉個例子吧。
一位女生談了位男朋友,兩人經常約會。沒幾次,女生就發現自己男朋友人品有問題,於是找到閨密抱怨:“他對我根本不上心,每次約好了晚飯,他總是遲到,哪怕之前都反複確認過時間,他十次有八次還是會遲到。一說起來,他就說是自己工作身不由己,臨時有任務沒辦法脫身,我看他就是心裏沒有我。”
閨密問:“那他有解釋自己為什麽遲到嗎?”
“解釋啊,說了一堆理由,都是說自己工作特殊,忙得脫不開身,老板總是臨近下班抓著幹活兒。從來都是找客觀原因,聽得人一肚子火。”
聽完這些,閨密也對這個沒見過麵的男生下了結論:“總遲到還一堆理由,說明沒有時間觀念,沒有契約精神,不懂得尊重人,我看他就是人品有問題。”
確實,約會總遲到,這不是個好的習慣。往小了說是不尊重女朋友,沒有把女朋友放在心上;往大了說,是人品有問題,不尊重契約精神。但是,這位男生是不是真的沒有把女朋友放在心上呢?也許這位男生真的是很想如期赴約,隻是工作中遇到老板的臨時安排,大家都遵從命令,讓他無法提出逃避的理由呢?
這就是一種典型的基本歸因偏差(attribution bias)。歸因偏差是指對人的行為進行歸因時,高估內在傾向作用而忽視情境因素作用的一般傾向。簡言之,是指個人歸因多於或強於情境歸因的現象,也就是無法將一個人的實際品質與他所處的環境條件使他產生的行為區別開來的情況下,傾向於認為是個人品質造成的結果,而不是環境或者客觀因素造成的。
那麽,是什麽原因使人們產生了基本歸因偏差呢?對此一般有兩種解釋:
一種解釋認為,人們之所以會強調行為的個人因素而忽視情境因素,是因為個人的內在因素比情境因素更突出,更顯眼,更易引起人們的注意。將活動結果歸因於活動者個人的特質反映了人們的一種自然的、習慣性的認識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