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模範議會”召開後的近兩個世紀中,英國議會發生許多變化,機製不斷完善,逐漸發展成以君主為核心、多等級參與的政治協商體。
14、15世紀,盡管議會的建構還很粗陋,但議會的政治職能明顯增強,為了討論稅收、立法等重大政務,國王每年召集議會,同時,議會的會期也大大延長,短的約兩到三周,長的甚至多達幾個月。召開較為固定在倫敦的西敏寺,召開的頻次也日益增多。《1311年法令》第29條規定:“國王每年必須在合適的地方至少召開一屆議會,如有需要,還可召開兩屆。”此後,議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直到百年戰爭結束以後,議會召開頻次才明顯減少。
這一時期,國王的臣僚集團保留在議會中,最終將成員限定在部分高官之內。教會人員中,高級教士一直留在議會,低級教士與會頻次越來越低,終究脫離了議會。世俗貴族和地方代表成為議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王的貴族臣僚集團主要包括禦前大臣、中書令、國庫長、司宮(Chamberlain)、內府總管(Steward of the Household)與其他吏員及首席法官等,他們人數不多,數量也不固定,但影響頗大,堪稱“議會的核心”。他們掌握了組織會議與安排議程的權力,有時能夠主導議會。在特殊情況下,中書令擔當議會會議主持人,首席法官出任議會的發言人(Spokesman),史家稱他們“是議會運轉的發起者與參與者”,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人對議會的影響日漸式微。1341年,世俗貴族提出抗議,宣稱隻有真正的貴族才享有議會出席權,王室及政府官員大多不是貴族,因而無權出席議會。由此,以內府總管為首的一批官僚隨即退出議會。此後,中書令等少數高級大臣繼續留在議會內,其他官員大多轉為幕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