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首製時期羅馬政府的行政結構相當簡單:中央政府和地方社團之間僅靠各行省的羅馬官員予以維係。雖說行省中確實存在一個由各社團代表組成的行省議會,但正如上文所說,它除了負責推行帝王崇拜,幾乎不享有任何政治權力。作為政治上的一種點綴,不列顛議會的活動幾乎得不到史料的證實,在關於羅馬不列顛的大量銘文中,隻有兩三條輕描淡寫地提到或暗示了這個議會的存在。因此可以說,除了羅馬官員,中央政府和地方社團之間幾乎一片空白:行省中沒有國家層麵的平民武裝;也沒有任何羅馬官員扮演現代意義上的“市長”角色,因為各城市擁有高度的自治權。行政結構越簡單,往往意味著政府的政治目標越有限,與現代國家相比,羅馬國家操心的事要少得多,政府幾乎從不關心社會福利、教育或調控經濟發展,而隻關心兩件事——治安和征稅。因此,下文將圍繞這兩個目標考察羅馬政府在不列顛的運作。
在論述羅馬官員之前,有必要先來看藩屬王在不列顛的作用,他們不僅充當了羅馬官員的角色,而且與不列顛總督一樣受到皇帝的直接庇護。
羅馬在地中海世界的擴張過程中邂逅許多國家和社團,其中不少是形形色色的君主國。對於其中的一些,羅馬一開始沒有把它們並入行省體係進行直接統治,而是采取讓當地君主繼續管理的間接統治方式。羅馬人把這些地方君主稱為“rex socius et amicus populi Romani”,意即“作為羅馬人民盟友和朋友的國王”。現代學者通常將他們稱為“藩屬王”(client king),此術語強調了他們對羅馬政府的依賴,但這些依附性王國算不算帝國的一部分卻不易回答。有學者認為它們隻與羅馬國家的聯盟,嚴格講不能算羅馬帝國的一部分。但是,也有充分的理由表明,用“藩屬王”進行管理是羅馬行省治理的有機組成部分。首先,羅馬人提及藩屬王時顯然認為他們受製於羅馬的治權(imperium),蘇維托尼烏斯曾記載奧古斯都一貫重視藩屬王,“把他們看作帝國不可缺少的部分”;塔西佗明確表示,利用當地的國王作為羅馬“奴役的工具”(instrumenta servitutis),乃是羅馬人自古相承的辦法。其次,藩屬王往往享有羅馬公民權,因而可以按羅馬法被羅馬法庭審判和量刑。複次,藩屬王的廢立生死全憑羅馬定奪,而羅馬會在它認為必要的時候幹涉藩屬國事務。最後,藩屬王擁有自己的軍隊,它們通常由羅馬官員訓練並按羅馬的模式組建,這些軍隊在羅馬人打仗時作為羅馬的輔助軍參戰。由此可見,藩屬王實際上在羅馬的行省體係中充當了羅馬官員的角色,他們若想保住自己的地位,除了選擇與羅馬合作之外,別無他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