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粹主義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組建德意誌民族共同體,以高度聚合的民族為後盾去爭奪世界霸權,奴役其他民族。其中工人問題在組建民族共同體中又占據重要地位。1926年希特勒在漢堡“1919民族俱樂部”中說到,如果不解決工人問題,不讓“具有反民族意識”的德國工人重新獲得共同的民族感,“任何關於重新崛起的話都是空談。這是關係到德意誌民族存亡的問題……關係到德意誌民族整個未來的關鍵問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決定著生死存亡”。[77] 納粹主義者認為,馬克思主義之所以能夠把“一個民族分成兩個部分”,這是德國資產階級及其黨派的無能造成的。格雷戈爾·施特拉瑟曾經說過:“他們沒有在運動中感覺到上百萬人的呼聲,不把他們當作享有平等權力的人納入德意誌民族……如果他們這樣做了,那麽他們就能夠在民族的框架內抵擋工人運動,能夠出於民族義務控製這個社會問題並按現有的可能性解決它,如果他們保護了德國工人運動免遭猶太人階級仇恨意識的煽動,那麽德國將是世界上頭號民族。”[78]納粹黨關於企業管理模式的基本設想,主要體現在上述未公開發表的1931年3月《納粹黨關於經濟政策的基本觀點和目標》文件中。文件主張:未來企業內不搞民主,而是執行領袖原則;企業主是未來企業的領導者,應該獲得單獨決定權,但其權利會受到限製;國家保留對企業的幹預權。1931年12月,納粹黨經濟政策處的會議記錄顯示,納粹黨上台後要頒布一部《勞動法》來“規定工資、薪酬和勞動問題”,“在有爭論的情況下由‘調解人’作出決定”,他“做決定時不需要通過個別法官的表決”。[79]
1933年5月19日,希特勒政府在國內各派力量圍繞政局及企業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展開博弈之際,匆忙公布了由勞動部長、經濟部長、內政部長、財政部長以及希特勒聯合署名的《勞動督察官法》(Gesetz über Treuh?nder der Arbeit)[80],文件規定在德意誌勞動陣線的13個轄區(Bezirk)內各設置一名“勞動督察官”(Treuh?nder der Arbeit,舊譯“勞動托事”)。該官員作為國家公務員隸屬於勞動部,他們在新的勞動法出台之前“代替雇工代表組織、個別雇主和雇主代表組織對締結勞動合同的條件作出規定”。這樣,魏瑪初期在工會努力爭取下確立的集體合同製被正式廢除,勞資雙方自主談判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力喪失,製訂勞動合同的權力通過勞動督察官移交給了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