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第三帝國史

第五節 國家幹預機製

法西斯體製的特點之一,就是法西斯領袖通過政黨和政府等載體,對包括經濟生活在內的整個國家實行獨裁統治。實施“統製經濟”是法西斯國家的共性所在。在法西斯意大利,當局通過實行“國家參與製”,占有了75%的所有權,能夠以生產資料所有者的身份直接控製經濟。法西斯日本則通過“民有國營”的手段,利用所有權同經營權分離的客觀趨勢,通過占有經營權淡化了所有權。納粹德國在其他領域的集權程度很高,根據一般規律,對所有權的侵犯應該比其他兩國更為強烈。然而希特勒從社會達爾文主義出發,認為資本家擁有生產資料是優勝劣汰、自然選擇的結果,強調納粹黨絕對維護經濟私有製度。因而,納粹時期德國的國家幹預機製另有特色。

1933年7月15日,納粹當局頒布一項專門法令,成立隸屬於經濟部的“德國經濟總會”(Generalrat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亦譯“德國經濟總委員會”或“德國經濟協會”),作為經濟決策機構,負責指導國家經濟政策,製訂經濟法令。其成員為蒂森等12名大工商業主和銀行家,以及5名納粹黨高官。1934年2月27日,該總會頒布了《德國經濟有機結構條例》(Gesetzüber die Vorbereitung der organischen Aufbaus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條例賦予經濟部長很大的權力,包括:認定某個經濟團體作為相關領域的唯一代表;建立、解散或合並經濟團體;修改經濟團體的章程,尤其是為之引入領袖原則;任免經濟團體的領導人;強迫企業和雇主加入經濟團體。[55]同年11月27日,當局又頒布由經濟部長沙赫特奉命起草的《德國經濟有機結構條例》第一個執行條例。根據兩個文件的規定,全國按不同經濟部門劃分成6大經濟組合(der Reichswirtschaftsrat,又譯經濟集團),即工業、商業、動力、銀行、保險和手工業,後來加上旅遊業成為7大經濟組合,下分44個經濟組,再下為350個專業組和640個專業小組。其中最大的是由德國工業聯合會演變而來的德國工業經濟組合,它下屬31個經濟組,131個專業組和137個專業小組。執行條例規定,各級經濟組織是由企業主組成的協會性組織(第5條),全體企業主和所有企業都是其義務成員(第3條),原有的各經濟協會均改組成相應的經濟組合和經濟組,其債權與債務關係不變,活動經費來自成員所交納的會費(第6條)。執行條例還規定,同一地區的各種經濟組織,聯合成一個地區性的經濟公會(Wirtschaftskammer) ;全國經濟公會(die Reichswirtschaftskammer,又譯“全德經濟院”)由各個全國性經濟組合、各主要的工業經濟組和地區性的經濟公會的代表組成(第7條) ;根據領袖原則,各經濟組合和主要經濟組的領導人,均由內閣經濟部長任命,其他組織的領導人可由經濟部長任命,也可由上級經濟組織的領導人任命(第11條)。事實上,這些經濟組織的領導人都是該行業最大的企業主。[56]